保險一直是很多人偏好的傳承工具,然而面對琳瑯滿目的保險商品時,常常不知該如何挑選,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張智揚表示,常發現很多客戶的投保方式有誤,除了沒有達到預計的節稅效果,還可能額外衍生更多稅負,因此,在投保之前應該先充分了解保險的課稅原則,才能充分發揮保險的最大效益。

保險的基本精神,就是透過定期(或一次性)的保險給付,當被繼承人(即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時,藉由保險理賠金保障家人未來的生活,來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因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給付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除免納所得稅外,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據此,若是安排得宜,將部分資產投入保單不僅可節省未來的遺產稅,於保險給付時亦可大幅降低可能衍生的所得稅。

在保險的基本關係中,要保人是保單資產的擁有者,被保險人是保險給付條件約定的標的,而受益人是保險給付的對象。實務上常見因混淆而發生保錯的情形,舉例而言,長輩誤以為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就是幫子女投保,卻又擔心子女會隨意解約或變更受益人,故以自己為要保人,然而當長輩身故時,因被保險人尚在世所以給付條件尚未達成,但因保單屬於長輩的資產,仍要計入長輩的遺產課稅,導致不僅沒有達到節稅效果,子女也拿不到保險給付的情形發生。此時,若於投保時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關係對調,當長輩身故時,因符合前述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人身保險給付,除免納入遺產外,且由於要保人及受益人均為子女(同一人),縱使超過3,330萬元亦無前述要繳納最低稅負之情形,惟若係由長輩代繳保費,因要保人為子女,要注意每年合計之繳費金額是否有超過每年244萬元(自111年起)的贈與稅免稅額度。

然而,若發現保單有保錯的情形,也不要貿然進行要保人之變更,這樣反而會因保險資產之無償移轉,直接衍生要繳納贈與稅之情形。此外,由於現在保險商品多元,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標的發生之收益部分,按規定不屬於免稅之保險給付,應視其收益性質併入要保人之所得課稅。

張智揚提醒,保險商品運用得當,確實有節稅及幫子女預留稅源之綜效,惟於投保前,宜考慮投保之目的並了解不同保險關係安排之課稅原則,必要時應與稅務專家充分討論,以確保權益。

張智揚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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