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信託非大家所熟悉的工具,在未被普遍運用下,一般企業主擬傳承股權時,也擔心股權贈與子女後反而被任意出售,故以往係於受領現金股利後(最高採28%稅率分離課稅),再將該現金贈與子女(超過免稅額度220萬元部分,按10%~20%稅率課徵贈與稅);而在逐漸了解信託工具後,企業主(委託人) 也開始運用信託傳承財富,如訂立「股權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予子女(受益人)」的「孳息他益」信託契約,除可控制股權外,也能讓子女受領股利。此「孳息他益」的贈與價值係依信託契約日之「股票時價減除其信託期間之複利折現值」推算而得,也較贈與現金股利價值為低,又子女(受益人)受領股利時,所適用的綜所稅率也較低,故有降低贈與及綜所稅負之效益,舉例說明如下:
林君將價值1億元股權,成立「孳息他益」信託,(期間5年,郵局定存利率0.78%)
- 成立信託之贈與稅負:
〔(1億-1億/(1+0.78%)^5)-220萬〕*10%=161,037元
- 如將每年現金股利500萬元,採分年贈與之稅負:
(500萬-220萬)*10%*5年=1,400,000元
因可降低綜所稅與贈與稅之效果,故部分企業主或大股東(委託人)利用可以得知公司盈餘分配日或可以控制公司盈餘分配之時間,經由簽訂形式上的「孳息他益」信託,以規避綜所稅及贈與稅,違背原信託目的及精神,為防杜前述避稅情事,財政部已於100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明訂委託人將被投資公司已明確或可得確定的股利,訂定「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移轉股利給子女(受益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罰,實不可不慎。
也有企業主(委託人)為保障晚年生活及避免後代爭產糾紛,於生前訂立「股權本金他益、孳息自益」的「本金他益」信託契約,並明定各子女未來可取得的股份數額,而此「本金他益」之贈與價值係以契約日之「股權時價依信託期間複利折現」推算而得,如此,看似信託期間越長,折現值越低,節省贈與稅負效果越大;但宜留意,委託人於信託存續期間過世時,自「死亡日至信託結束日」止之「未受領孳息權利」價值,會計入遺產課稅。因此剩餘信託期間越長,權利價值越大,遺產稅也越高,未必有利,舉例說明:
王君將部分時價1億元股票成立「本金他益」信託(期間30年,郵局定存利率0.78%);假設王君3年後過世、而原信託股票漲至1.2億元;含其他資產適用20%遺產稅率。
- 如生前直接贈與股票之稅負:(1億-220萬)*20%-375萬=15,810,000元
- 成立信託時之贈與稅負:
〔(1億/(1+0.78%)^30)-220萬〕*20%-375萬=11,651,612元
- 未受領孳息權利之遺產稅負:
〔(1.2億-1.2億/(1+0.78%)^27)〕*20%=4,541,754元
(因有其他遺產故不考慮遺產稅之免稅額、扣除額及累進差額)
故不論是採「孳息他益」或「本金他益」之信託方式傳承家族財富,更應留意訂立信託契約之目的、方式、時間與信託期限等相關細節,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