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報稅有新規定!小心不要申報錯誤
2021年報稅有新規定!小心不要申報錯誤
隨著五月報稅季的到來,民眾在報稅時要注意今年幾個相關規定的調整,以免傷了荷包。而在家族傳承安排方面,也要帶您看如何同時滿足控管、分配與節稅,才能圓滿落實傳承心願。
5月報稅季又快到了,民眾在今年報稅時要注意今年有幾個報稅規定有調整,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稅務辦公室會計師洪銘鴻提醒大家,如果報錯了,除了會被國稅局補稅,更糟的是可能會被裁處罰鍰,小心瘦了荷包:
一、 扶養親屬不是失業沒所得就算無謀生能力:
很多人在申報扶養親屬時,常常以為只要家屬申報年度失業沒有所得或所得很低,就是無謀生能力,因此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以增加免稅額扣除的金額。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陳信賢協理提醒,除受扶養者是自己或配偶的父母或祖父母,可以當年度所得金額判斷外,財政部就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必須是因身體、精神、智能障礙或因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有醫院證明者;或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無能力從事工作者。民眾於今年申報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是否有合乎規定,以免事後收到補稅單
二、 今年7月1日以後如有出售預售屋,要在交易30天內申報:
房地合一稅2.0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除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拉長以外,其中還把預售屋也納入房地合一稅的範圍。由於房地合一1.0的課稅範圍並不含預售屋買賣,因此,如果民眾在今年7月1日之前買賣預售屋將適用不同所得稅申報規定。
如果民眾在今年6月30日之前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所得,要在明(111)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依綜合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5%~40%課稅;但如果是在今年7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將視同房屋及土地交易,按持有期間課以不同的稅率,於交易日後30天內申報。一般而言,預售屋至完工過戶期間約為二年至五年,未來買賣預售屋,可能將面臨適用35%較高的稅負。因此民眾如有今年有出售預售屋計畫,要注意出售時點將會影響申報方式及稅額。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楊華妃協理提醒,財政部自99年起就已經將預售屋買賣資料納入課稅資料蒐集範圍,只要透過電腦資料庫自動查對預售屋買受人及交屋後登記所有權人是否為同一人就可以勾稽是否有買賣預售屋,納稅義務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為預售屋買賣不須經過地政事務所登記,國稅局就掌握不到所得資料。
傳承安排如何同時滿足控管、分配與節稅
台灣民情向來忌諱開口談傳承安排,主要是多數父母都覺得太早安排,怕小孩拿到錢態度就變了,而且太早安排,不管怎麼分,總是會埋下子女覺得分配不均的導火線,進而導致兄弟鬩牆。因此父母不想談,小孩也不敢開口。也由於這樣的因素,導致許多傳承安排都得等到不得不做的時後才被迫進行。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銘鴻提醒,太晚安排,從遺產稅的的角度來看,不但會導致遺產稅加重,而且也可能引發更多家庭糾紛。
這裡面最主要的理由就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繼承人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因此實務上不管是在生前偷偷把財產分配給特定子女或配偶,只要這個安排是在死亡前兩年內做的,這些財產都會被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如果受贈對象是配偶,因為還牽涉到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生前贈與可能不但減不了遺產稅,反而使遺產稅變高。
假設死亡配偶(以夫為例)在死亡前2年把名下所有財產(以1億為例)全部移轉給生存配偶(以妻為例)。這時雖然夫名下已無財產,但死亡前2年贈與予繼承人的財產,還是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計徵遺產稅,因此這1億還是要繳交20%的遺產稅。可是,因死亡發生時,生存配偶(妻)名下財產為(1億),而死亡配偶夫無財產,導致生存配偶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納入計算分配之剩餘財產反而比死亡配偶還少,因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這個例子為0。
死亡前兩年內不贈與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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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遺產 |
扣除項目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遺產總額 |
1億 |
5千萬 |
遺產稅 |
= 5,000萬 X 15% = 750萬 (上述金額未考慮遺產稅免稅額、累進差額及其他扣除額,僅為分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影響而予以簡化) |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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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遺產 |
扣除項目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遺產總額 |
1億 |
0 |
遺產稅 |
= 1億 X 20% = 2,000萬 (上述金額未考慮遺產稅免稅額、累進差額及其他扣除額,僅為分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影響而予以簡化) |
上面的案例可以明顯看出,生前分配不一定能減輕遺產稅;更重要的是,財產已經分配出去給其中一個繼承人,但拿到財產與最終負擔遺產稅的人,其遺產分配與稅賦負擔比例不一定相符。在此情形下,家族成員又如何能平和處理遺產分配問題。
除了考量稅的因素外,更多的是如何妥適的處理財產分配卻又能同時保有財產控制權,讓小孩有更多的時間可以學習駕馭財富的技巧。洪銘鴻會計師建議可以評估以不同財富傳承工具如遺囑、保險、信託及投資公司等在分配、控管與節稅等的成本效益,落實傳承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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