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對象分不清,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捐款對象分不清,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國人習慣在農曆年到廟宇參拜,該寺廟只要是依法向內政部、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且非屬安太歲或光明燈等有對價之給付,均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國人習慣在農曆新年期間到廟宇參拜祈福並小額捐款,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於申報捐款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檢附捐贈收據列舉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因此,該寺廟只要是依法向內政部、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且非屬安太歲或光明燈等有對價之給付,均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吳能吉提醒,大部分的慈善捐贈多以小額為眾,基本上不會超過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惟若是有特定目的或對象的慈善捐贈,且金額大於220萬元時,稍不注意,則有潛在稅負風險。主要是因為依據遺贈稅法規定,倘當年度贈與加計捐贈金額後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主張慈善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必須該受贈單位為「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頒定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以下簡稱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吳能吉建議,無論捐贈標的為實物或現金只要價值超過220萬元,贈與人應先向稅局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始交付捐贈財產,以避免捐贈後稅局審查不符合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而被課徵贈與稅與未申報而處以罰緩之爭議,反而讓捐贈的美意蒙上一層灰。
同樣地,繼承人因宗教信仰擬捐贈被繼承人之財產予寺廟,並於遺產稅申報時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惟經稅局審查若不符合不計入遺產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則該捐贈標的需課徵遺產稅。此外,繼承人繼承財產後之捐贈,屬繼承人贈與之行為,仍需就超過免稅額之部分課徵贈與稅。
吳能吉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09年自銀行帳戶轉帳220萬元予子女,又捐款300萬元予當地寺廟,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000萬元,隔年綜所稅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200萬元,但事後經稅局查得張先生贈與之對象係依法向內政部、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非屬財團法人,不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適用標準,核課張先生應納贈與稅30萬元{[(220萬+300萬)-220萬]*10%}並裁處罰鍰。因此,大部分人以為捐贈可列舉扣除的受贈對象,捐贈時亦可比照適用不用課徵遺贈稅,而衍生遺贈稅風險,故若捐贈金額超過220萬元宜當心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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