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平臺 五月份應該記得的「稅」事
虛擬貨幣交易平臺 五月份應該記得的「稅」事
虛擬貨幣在台灣交易愈來愈盛行,據報載近三年來更早為國庫帶來超過千萬的營業稅及營所稅收入,時值五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加密資產與代幣經濟團隊執業會計師陳彩凰提醒交易平臺業者留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等稅務申報議題。
虛擬貨幣在台灣交易愈來愈盛行,據報載近三年來更早為國庫帶來超過千萬的營業稅及營所稅收入,時值五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加密資產與代幣經濟團隊執業會計師陳彩凰提醒交易平臺業者留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等稅務申報議題。
陳彩凰說,因應數位經濟時代來臨,交易商品類型及模式推陳出新,虛擬通貨亦成為部分投資人關注標的,全球各國陸續成立虛擬通貨交易平臺,更推升比特幣(Bitcoin)一度於2017 年飆漲到近兩萬美金。目前全球最大的虛擬通貨交易平臺中國幣安(Binance)每日的交易量達 12 億美元,每季利潤約 1.5 億美元,而新加坡的火幣(Huobi)於2018第一季度收入約1.2 億美元。她表示,儘管台灣現階段對於虛擬通貨於課稅規定上仍有許多的不明確性,金管會亦正加緊腳步就各類代幣提出規範方式,但虛擬通貨交易平臺是提供買、賣雙方媒合服務者,平臺主要的收入態樣主要為交易雙方所支付的手續費,以及虛擬通貨發行者的「上架費」。
陳彩凰說明,虛擬貨幣交易所業者是提供買賣雙方媒合的服務業者,交易所主要的收入態樣包含交易雙方所支付的手續費 (買入、賣出及領取貨幣),以及貨幣發行者所支付的上幣費,部分國外交易所業者也推出自身平台幣,例如: 幣安推出BNB ,火幣則有HT。儘管台灣對虛擬通貨課稅規定仍有許多未明確之處,比如: 各種虛擬貨幣的定性尚未確認,一說其為數位商品,又有主張為支付工具,甚至可能部分代幣有證券性質,各相關政府單位持續透過會議討論、收集各國作法以研擬相關規範,但針對台灣交易平台業者現行主要收入,亦即向買賣雙方收取之平台服務手續費之課稅方式,應已有較明確方向。以營業稅而言,無論該交易平台為外國或本國業者,手續費收入都屬於在台灣境內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繳納營業稅,惟如屬本國平台業者,可按淨額計算營業稅;另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言,台灣公司建置交易平台,供台灣境內外的買賣雙方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所收取的相關服務手續費也應計入當年度收入,於次年五月份辦理所得稅申報;而外國公司提供交易平台供我國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虛擬通貨交易,因買賣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我國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則其平台服務手續費也是我國來源收入,參考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可於先按總額扣繳後,申請主張相關成本費用,或者依核定的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並退稅。
陳彩凰觀察,面對新世代的代幣經濟發展,自然面臨平臺業者服務收入態樣複雜化的情形,稽徵機關如何去正確核算業者的成本費用,又或交易平臺推出自己的「平臺幣」時會計又該如何認定其公允價值,均影響課稅所得的正確核計。一般虛擬性稅議題即因伺服器、交易方及平臺業者可能位於不同租稅領域,進而引起國家間爭執稅務上的管轄權。虛擬貨幣透過分散式帳本留存相關交易紀錄,交易地點或許更添變數。加上有許多國外虛擬貨幣交易所設立於與台灣尚未簽定租稅協定的國家,更增添正確申報、依法納稅的困難,均是在代幣經濟時代中亟需因應並建立制度的新興稅務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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