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Fun眼看世界 - 營利事業申報107年度所得稅之提醒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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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於107年度修訂了所得稅法法規,主要修定項目為因應稅務改革,個人部分使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降低,企業部分中小型及新創事業亦受惠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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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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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於107年度修訂了所得稅法法規,主要修定項目為因應稅務改革,個人部分使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降低,企業部分中小型及新創事業亦受惠良多。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林倚聰表示,影響企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主要修正有1.所得稅率及未分配盈餘稅 2.兩稅合一制廢除 3.獨資合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下方將一一說明:

一、所得稅率及未分配盈餘稅: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原17%調整為20%。按修正後之所得稅法規定,若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度課稅所得額在12萬以下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反之,若全年度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就應課稅率為20%;另有全年度課稅所得額12萬至50萬者,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之後年度為20%。詳細規定可參所得稅法第5條。

(2)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由原本10%調整為5%,主要係所得稅法修正了第66條之9,亦即87年至106年度營利事業若有盈餘未分配,加徵稅率為10%,而自107年度起,若有盈餘未分配,加徵稅率為5%,營利事業於109年度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開始適用。詳細規定可參閱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二、兩稅合一制廢除:

企業按原所得稅法應設置股東可扣抵帳戶,但經稅改後,兩稅合一制度已被廢除,企業自107年度起無須設置、維護、更新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修正後之所得稅法已刪除第 66 條之1至第66條之8。

三、獨資合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獨資合夥事業原依所得稅法應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本次稅改修正後,獨資合夥事業應將其所得列為個人綜所稅申報而無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所得稅法外,相關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亦一併修改,若為獨資合夥事業應留意此項改變。詳細規定可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65條之1。

林倚聰提醒,營利事業申報107年度所得稅時應留意申報期限(108/5/31)並據實申報,本次申報係稅改後首次適用,營利事業除了解本年度之稅務申報改變,如取消股東可扣抵稅額、稅率、獨資合夥事項無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等,亦應留意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各頁內容格式調整,以正確完成填寫,若有需事前申請之優惠適用,亦應於期限內完成,以免錯失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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