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土地,出售時如有獲利免課徵所得稅,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下稱土增稅),而財政部為健全不動產稅制,遂於104年修法訂定房地合一稅,並又於110年再度修法推動房地合一稅2.0(下稱新制);故此,不動產新舊制課稅規定同時存在之情況下,造成不動產交易之法令適用複雜性提升,尤其眾所皆知舊制土地出售時免課徵所得稅為地主節稅之一大利處,惟新制上路後卻可能因地主之代際傳承因素,使舊制土地發生了贈與或繼承等移轉情事後,於未來再出售時可能導致原本適用舊制規定,反而轉變為新制課稅,不可不慎。
以下說明舊制土地於出售前發生贈與或繼承,未來處分時可能面臨的稅負情況:
贈與方式移轉
一般普遍常見的土地傳承方式為贈與最簡單,除了繳納土增稅外,尚須申報贈與稅,而贈與價值是以較市價偏低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看似稅負負擔減輕,惟日後若受贈人(配偶以外者)出售該地,非但不是依舊制規定免課徵所得稅,其土地取得成本還是按「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如此可能致土地交易所得適用新制課稅(稅率15%至45%),反而不利。
繼承方式移轉
土地發生繼承時免課徵土增稅,且繼承人出售土地係以「被繼承人當時取得土地時點(104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適用舊制」,故整體稅負可有效節省,惟土地該由誰繼承也是需要思考的議題,以下舉例說明:
甲君於112年高齡95歲仙逝,遺有一筆舊制土地,市價約4億元,依民法規定,若甲君生前未立遺囑,則土地將由配偶(下稱乙君)及子女繼承,此時土地不論由誰繼承,未來出售時均可適用舊制規定,惟若考量乙君亦已年邁,由其繼承土地後如未將土地出售,而再次發生繼承時,則子女繼承後再處分該地,是以乙君取得土地時點(112年間)認定適用新制規定,反而錯失了運用舊制土地免課徵所得稅的好處;縱使乙君將繼承之舊制土地出售,惟遺產稅是按現金價值4億元計算課稅,稅率最高20%,也未必划算。
再進一步具體說明處分繼承之土地,適用新舊制規定之稅負差異:
甲君子女於繼承前述市價4億元之舊制土地後旋即於當年度出售,則無需課徵土增稅和所得稅;反之,若土地先由乙君繼承,而乙君過世後再由子女繼承,子女若以市價4億元出售土地,而乙君過世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億元,則子女出售該地之所得為3億元(= 土地售價4億元 − 成本1億元)須按本人及各被繼承人(即甲君及乙君)連續持有土地期間,依新制稅率適用15%至45%課稅。
夏郁柔
KPMG安侯建業
稅務投資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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