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第二支柱立法的結構
《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負制)法案》(以下簡稱「2024年稅務法案」)中規定的第二支柱規則包含:
- 跨國企業集團最低稅負制
- 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
- 香港最低補充稅
- 補充稅之行政
- OECD GloBE規則指引
過渡性和永久避風港
香港第二支柱制度為非重大集團成員(non-material constituent entity, NMCE)提供:
- 國別報告避風港(Country-by-Country Report Safe Harbour);
- 徵稅不足之利潤原則避風港(Undertaxed Profits Rule Safe Harbour);
- 合格的當地最低稅負制避風港(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 Safe Harbour)
- 簡化計算避風港(Simplified Calculations Safe Harbour)。渠等避風港的規定與OECD彙整註釋及相關行政指引一致。
國別報告避風港的規定納入彙整註釋(Consolidated Commentary)和2023年12月發行之行政指引中包含有關合格財務報表(qualified financial statements)、合格國別報告(qualified CbC report)、購買價格會計調整處理、混合套利安排反避稅規則(anti-avoidance rule on hybrid arbitrage arrangement)(適用於2022年12月15日之後進行的交易)和「一旦退出,永遠退出」(once-out, always out)方法等。
KPMG 觀察
HKMTT的主要特點
以下為2024年稅務法案所訂明的HKMTT的要點:
- HKMTT目的係作為具有合格當地最低稅負制避風港資格(包括過渡資格)的合格當地最低稅負制。
- 可適用當地財務會計準則規則(Local Financing Accounting Standard(FAS)Rule,當地FAS規則):如果滿足三個指定條件,則跨國集團的香港集團成員之財務會計淨收入或虧損得根據當地會計準則。當地會計準則是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 HKMTT的計算範疇包括跨國企業所有位於香港之集團成員、獨立合資企業(standalone JV)、合資企業成員(members of JV Groups)以及非全資集團成員(non-wholly owned CEs),無論母公司權益佔比多寡。
- 對於跨國企業之香港獨立合資企業或香港合資成員(即香港合資企業),經該香港集團成員同意,HKMTT可直接向香港合資企業或該集團之香港集團成員課徵。如果公司為:
- 兩個跨國企業的香港合資實體或;
- 一個跨國集團的香港合資實體和另一跨國集團的香港集團成員。
- 且該公司應納兩個跨國集團之HKMTT,則為緩解雙重課稅,該公司應納之HKMTT對兩個跨國企業得各減少50%。
- 跨國企業之無國籍集團成員在香港設立或為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且在香港有營業場所(place of business)者,亦適用HKMTT。前述實體應單獨進行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和補充稅計算,以符合HKMTT之目的。
- 採行OECD彙整註釋中QDMTT部分之兩項強制性變更,即
- 不得將可分配給香港常設機構的外國主要實體涵蓋稅重新分配給香港常設機構;
- 當地FAS規則要求採用當地會計準則且所有香港集團成員均使用港幣作為其功能貨幣時,必須使用港幣計算HKMTT。
- 惟跨國企業集團在5年間選擇使用最終母公司合併財報之採用貨幣則不在此限。
稅務遵循和行政
香港稅務法案中的第二支柱遵循規定已將BEPS公眾諮詢期間得到之反饋納入,並進一步修改。下表總結了GloBE規則和HKMTT的主要遵循規定和行政措施。
|
稅務行政項目 |
遵循要求/行政措施 |
1 |
提交補充稅通知 |
|
2 |
提交補充稅申報表 |
|
3 |
補充稅的評估和繳納 |
|
4 |
指定支付單位 |
|
5 |
異議期 |
NOA發布日起2個月內。 |
6 |
補充稅徵收時限 |
|
7 |
記錄保存規定 |
在完成計算相關交易、行為或操作之補充稅後,應保存充分記錄至少12年。 |
8 |
一般反避稅規則適用 |
香港稅務條例的一般反避稅規則(即第61、61A和61B條)不適用於GloBE規則及HKMTT,因為第26AH條已經引入「主要目的測試」(main purpose test)。 |
9 |
違規處罰 |
|
10 |
香港成員實體為常設機構或非公司 |
|
關於提交補充稅申報書,依據該法案規定,無論跨國企業是否屬於範圍內,允許稅務人員以書面通知要求跨國企業之任何實體或常設機構(下稱備詢實體,subjectentity)提交補充稅申報書。發出該通知時,備詢實體得檢據主張不需提交申報書,並經稅務人員確定(可能係因為跨國企業集團不在管制範圍,或因補充稅申報書前已提交)。
關於負擔補充稅的共同責任,依上述「關聯主體」定義,下列主體無需負擔該補充稅責任:
- 在課稅年度中曾為相關跨國企業集團之香港成員,但在發出補繳補充稅之通知時已不在跨國企業集團內。
- 在課稅年度中非該跨國企業集團之香港成員,雖在發出補繳通知時屬於該集團成員。
核課額外補充稅之期限也有爭議,與第80R條中針對第二支柱違法行為提起訴訟的時限爭議狀況類似。
下一步
香港第二支柱立法草案的發布,為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 GMT)和HKMTT制度的重要里程,前述制度對於在香港有營運之第二支柱範圍內跨國企業,成為實際而急迫之課題。該法案於2025年1月8日提交立法會審議,建議台商企業密切注意。
因GMT與HKMTT將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在香港生效,範圍內的跨國企業應盡快理解其複雜規則。IAS 12要求在財務報表中進行之額外揭露、未來幾年與第二支柱報導義務相關的額外遵循負擔,台商跨國企業亦應提前計劃。
接下來,可預期香港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會陸續發布關於GloBE規則在各種常見問題上的解釋和應用的指引。其中包括「跨國企業正常活動之外的輔助收入」(ancillary income outside an MNE group’s ordinary activities)的定義、有形資產和員工的處理、制度實施前租稅遞延屬性的過渡規則、簡化管轄區報告過渡框架於GloBE/HKMTT補充稅申報書適用性等,跨國企業應盡早評估做好租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