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子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延長並放寬所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增僱員工及為員工加薪之費用加成減除等租稅優惠至122年12月31日止,並放寬適用門檻、提高加成率等。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經濟部與財政部於12月4日會銜發布修正《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等三項子法以明定租稅優惠措施之適用對象及範圍、申請期限及程序等事項。為顧及部分非曆年制之中小企業112會計年度涵蓋113年部分期間、爰於以上三子辦法均訂有過渡條款,可於子辦法發布日起算6個月內向中小企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113年之部分期間,故非曆年制之中小企業應留意子辦法發布之時間(113年12月4日)以免逾期申請,而喪失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故每一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可再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而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經調整為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將於114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公告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課稅級距金額調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而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之年度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遂於本次進行調整。

核釋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相關規定

行政法人組織可執行涉公權力之特定公共事務,為廣義政府組織之一,為利行政法人推動公共事務,財政部參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發布本釋令核釋,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其書立憑證得免徵印花稅;所使用之公有房地得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若所使用之自有房地(非公有而為私有),如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得比照私有房地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之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第26條條文

113年8月7日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相關資訊存證者,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課處一定金額罰鍰之行為罰;其未依限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而配合上述法規之增修,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明訂:

  1. 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
  2. 營業人於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者,屬情節輕微情形,免予處罰。

財政稅務要聞

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取得之土地為105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出售土地不再免稅,而自110年7月1日起,除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房地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適用20%稅率外,應比照個人出售土地,依據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故營利事業有出售土地時,宜留意土地「取得日」以正確申報納稅,所稱「取得日」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其餘狀況之認定,可詳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外國營利事業得預先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並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如有取得所得稅法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而財政部亦已修正相關辦法,規定台灣扣繳義務人不論給付予境外電商或一般境外公司,倘能檢附其實際負擔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由其直接提出淨利率及貢獻度核定之申請,無須取得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書,台灣扣繳義務人可善加利用以節省稅負。

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包作業營業人應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當工程發生延誤或違約事項衍生違約金或罰款等情,亦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開立發票(請參照財政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52737號函)。 惟倘營業人事後發生無法取得價款事由,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妥相關書表及檢具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