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永續風向前哨站
COP29氣候峰會落幕!針對碳交易、氣候融資、三大能源倡議達成協議
黃正忠︱安侯永續發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被稱為「金融氣候峰會」的COP29順利落幕,針對氣候融資擴大、全球跨市場碳交易、溫室氣體減量貢獻額度,以及能源轉型等議題做出許多重要決議,為全球應對氣候變遷展開新局勢。盤點三大決議重點:首先,峰會通過全球碳市場機制法案,促進國際間的碳信用額度交易,市場制度統一標準,提升碳信用額度品質與資訊透明度;再者,在氣候融資方面,峰會最終決議已開發國家將對開發中國家的氣候融資從每年1,000億美元增加到3,000億美元,擴大融資金額。最後,會議延續COP28結論,持續聚焦2030年將再生能源增至三倍,同時提出三大能源倡議,包括全球儲能與電網承諾、綠色能源承諾及氫能宣言,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呼籲各國應將儲能與韌性電網作為優先推動事項。
全球碳交易市場機制確立,台灣能透過碳交易推動減碳進展
巴黎協定第六條的通過象徵全球碳市場發展的重要里程碑。該條款建立兩種主要機制:國與國之間的雙邊碳交易(第6.2條)和全球碳市場機制(第6.4條),這為全球碳市場奠定基礎。特別是第6.4條中議定由聯合國建立全球碳信用額度交易機制及平台,讓各國得以交易減碳成效與額度,並預計於 2025 年上線。此為全球性的碳交易機制,未限定聯合國成員或巴黎協定的締約方才能參與,這也意味對於非屬聯合國的台灣能藉由碳交易更進一步加速邁向2050淨零的進程。
國際排放交易協會(The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ssociation, IETA)預估,到2030年,由聯合國監管的全球碳市場交易額將可達每年2,500億美元,並削減50億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COP29為全球實現減碳目標提供更具體的方向,台灣雖非締約國,但由於台灣企業出口比重高,為在全球供應鏈中保持競爭力,企業須做好溫室氣體排放盤查及揭露,制定相應的轉型策略將是首要任務;做好碳資產配置與管理,有助於提升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的品牌形象和接單機會。
氣候融資規模突破 有助全球能源轉型
已開發國家承諾在2035年前,每年提供3,000億美元支持開發中國家的低碳轉型,並動員私部門投資,目標達到每年1.3兆美元,資金來源部分國家傾向透過新稅收作為達標的方法之一,包含徵收碳、塑膠、航運、航空等稅收。這項協議凸顯各國攜手對應氣候變遷的決心,也為全球投資人提供新標的與商機。
全球氣候融資的增長為台灣企業海外佈局帶來新挑戰與機會,雖然台灣企業未直接受惠或參與此融資計畫,但這些國際承諾將間接影響台灣企業的海外運營方針。隨著全球氣候融資的增加,開發中國家將獲得更多資金來推動綠色能源轉型,台灣企業在海外佈局時,除了需適應新的市場環境和規範,投入更多資源來提升低碳轉型技術,滿足當地政府法規及碳排標準,也促使企業建立更完善的氣候管理政策與藍圖,確保能及時應對政策變動所帶來的財務衝擊。
COP29三大能源倡議 努力達成2030年前再生能源增至3倍的目標
COP29延續COP28 決議,目標在2030年前將再生能源增至3倍的全球協議,希望透過三大能源倡議來達成此一目標。首先,要能大幅提升再生能源發展需要先強化基礎建設,例如:優化儲能建設、升級在地電網等,因此COP29透過倡議承諾到2030年在全球部署1,500GW儲能系統,為2022年的6倍以上,以及到2030年需新增或翻新2,500萬公里電網為具體目標。再者,再生能源的供應地往往遠離需求中心,因此推動綠色能源區域與廊道,將綠色能源生產與需求區域相連接,才能實現成本效益和長距離電力傳輸。最後,COP29 也推出「氫能突破計畫:2025國際優先行動」,設立國際行動框架與路徑圖,呼籲將氫能納入國家氣候與能源規劃,擴大再生能源、清潔、零排放和低碳氫能來逐步替代化石燃料。
COP29也公布了最新國際碳排名,台灣雖然排碳量僅僅只占全球排放量的0.52%,但人均碳排放達13.5噸,是全球平均值的兩倍(人均碳排約為6.76噸),年增率更高達41.3%,因此位居全球末段班,排名第六十名。指標顯示台灣因為缺乏淘汰化石燃料轉型計畫,導致在氣候政策分數退步最多。雖然台灣於2019年確立「減煤、增氣、展綠、非核」的能源政策方向,並依政府能源規劃目標到2025年實現「非核家園」,將燃氣占比提升至50%、燃煤降至30%、再生能源達到20%,然而目前台灣產業依然高度倚賴化石燃料且再生能源占比落後,未來如何加速將『擺脫化石燃料』的承諾化為實際行動,成為台灣自政府到企業共同面對的挑戰。
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9)11月底於亞塞拜然落幕,隨著國際規範趨向強制性,台灣作為世界供應鏈的重要成員,需要滿足政府積極接軌國際的態勢,企業應滾動式調整永續策略,重新檢視低碳轉型藍圖,為碳交易進行資源配置,也為自身營運調整能源配置、提升再生能源使用,提高企業未來應對能源風險的韌性。
專題報導
2024 全球企業永續報告大調查出爐 走向強制揭露六大趨勢
KPMG International發布2024年最新全球企業永續報告大調查結果,揭示隨著國際永續資訊從自願走向強制揭露,全球揭露ESG資訊的企業比例大幅增加,領先企業已陸續採取行動,永續報告書及減碳目標成為企業ESG基本盤。同樣的趨勢也呈現在臺灣的數據上,2024年臺灣前百大企業揭露永續及ESG資訊的比例為99%,較2022年提高了5個百分點,而其中取得獨立確信的比例亦高達99%,領先世界各國。
KPMG International自1993年開始進行全球企業永續報告大調查,旨在揭露全球領先企業如何回應與揭露氣候危機,以及廣泛的社會與公司治理議題。本次調查涵蓋58個國家或地區的前100大企業(N100)及全球前250大企業(G250),共計5,800家,深入解析企業永續經營的關鍵要點,為目前全球涵蓋範疇最廣泛的永續報告書調查。
此次調查除了分析不同地區、產業的永續資訊揭露現況,更彙集了KPMG International的專業觀點與趨勢解析,包含全球六大趨勢如下:
永續資訊揭露及減碳目標設定已成為企業經營常態
此次調查顯示,全球領先企業公布永續資訊的比例與2022年相同,G250企業約為96%,N100企業則約79%,比例穩定反映永續資訊揭露已成為企業經營的一部分。就區域而言,有七個國家或地區的N100企業皆全數公布永續資訊,其中五個處於亞太區,可見亞太區N100企業在永續資訊揭露方面仍居全球領先地位。臺灣N100企業公布永續資訊的比例,則從2022年的94%提高至2024年的99%。
至於制定減碳目標方面,G250及N100企業的比例皆有大幅提高,分別攀升至95% (較2022年增加15個百分點)及80%(較2022年增加9個百分點),其中臺灣N100的企業比例同樣顯著增加8個百分點至92%。而產業中最普遍設定減碳目標的為汽車產業,N100企業中該產業設定減碳目標的比例高達91%,可能反映汽車產業正面對來自政府推動運輸轉型、運具電動化的壓力。
部分企業已提前應對歐盟《企業永續報告指令》的強制揭露要求
歐盟實施《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將強制企業揭露ESG及永續資訊,並採用「雙重重大性」原則揭露財務及衝擊重大性,影響約50,000家於歐盟國家設有總部、子公司或上市的企業。其中受影響的還包括總部位於歐盟國家以外的企業,預計將近8,000家企業。在CSRD的規定下,涵蓋的企業須陸續在2025年至2029年,發布符合要求的永續報告書。雖然強制揭露的期限尚未到來,但此次調查發現有部分企業,尤其是在歐洲設立總部或進行業務活動的企業,已開始為 CSRD 做好準備,如自願採用歐盟的《歐洲永續報告準則》(ESRS),並依循雙重重大性原則分析重大議題。另也有近半歐洲企業採用歐盟永續分類標準進行揭露。
G250 企業有五成已採用「雙重重大性」
此次調查結果顯示,近八成G250 及N100企業都已採用重大性評估,相較2022年分別上升1個百分點及8個百分點;臺灣、日本及馬來西亞的N100企業則皆已全部進行重大性評估。G250企業採用雙重重大性評估的比例則顯著高於N100企業,產業中採用雙重重大性比例最高的是汽車產業(57%)、化學製品業(54%)、林業與紙業(52%)。
儘管國際正走向強制揭露 但自願揭露指引與標準仍獲廣泛使用
縱觀各項自願性質的揭露標準,此次調查發現GRI仍是最主流的準則,G250及N100的企業分別有77%及71%採用GRI準則。近兩年來,G250企業採用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發布標準的比例也明顯增加,由49%攀升至56%,但採用的程度則因國家和地區而異。臺灣N100企業中則有96%都已採用SASB標準。
生物多樣性資訊揭露持續增加
雖然近兩年的增長較慢,但目前已有約五成G250 和 N100 企業就生物多樣性及自然損失進行風險揭露,分別較2020年增加28%及23%。就產業而言,揭露比例則以對生物多樣性及環境帶來顯著直接衝擊之礦業(68%)、石油與天然氣業(62%)、林業與紙業(55%)為首。
TCFD採用率持續增長
G250企業中有超過七成依循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CFD)建議揭露氣候風險,N100企業的比例亦增加至43%。亞太區企業採用TCFD的比例領先其他地區,其中臺灣比例高達92%,僅次於日本及新加坡。對於將來須遵循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所發布的揭露準則和 ESRS的企業來說,TCFD是很重要的參考依據,率先採用TCFD將有助企業較從容應對新的揭露標準。
此次調查結果顯示,全球永續資訊揭露已成為領先企業日常經營必不可缺的部分,也逐漸從自願揭露走向強制報告, KPMG International建議企業採取以下四大因應作為:
- 了解利害關係人的期望,利用重大主題及衝擊評估,以制定更聚焦的業務策略與優先事項
- 建立跨部門治理架構與機制,收集、報告和審核與永續相關的資料,以提高透明度及效率
- 針對ESG重大主題制定策略,以及定義關鍵指標;在設定策略與指標時,把未來可見的法規如CSRD 和 ISSB所發布的揭露準則先納進考量,以提前佈署後續須接軌的揭露標準
- 投資於高品質的非財務資料管理系統,包括資料記錄流程與控制測試,以提升資料的可信度與效率
資料來源:KPMG International The move to mandatory reporting Survey of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2024
相關動態
新集體量化目標(NCQG)草案發布,目標2035年前每年投入1.3兆美元
2024年11月份在亞塞拜然巴庫舉行的COP29(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9次締約方會議)經過為期兩週的談判與協調,已開發國家同意在2035年前每年援助開發中國家3,000億美元,以應對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這項新集體量化目標(New Collective Quantified Goal, NCQG)將促進資金流從「產生最多溫室氣體排放的大型經濟體」流向「對於氣候變遷責任較少但卻面臨更多氣候風險的開發中國家」。此外,新集體量化目標也呼籲各公、私部門於2035年前每年投入1.3兆美元於開發中國家之氣候行動。
新集體量化目標的討論始於2015年的COP21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會議),各國代表決議於2025年前設立一個氣候融資的新集體量化目標,目標需至少為每年1,000億美元。針對新集體量化目標的具體規劃於2022年開展,並於本次COP29經由各國討論後正式定案,相較於原先規劃的每年投入1,000億美元之最低金額,定案的金額大幅提升至每年3,000億美元的投入。
新集體量化目標草案說明,基於先前的討論,確定由已開發國家為首、2035年前每年至少投入3,000億美元協助開發中國家進行氣候行動之目標,並呼籲各國運用公、私部門的資源,協力將開發中國家氣候融資規模提升至2035年前每年1.3兆美元以上。草案亦強調需要消除開發中國家在氣候融資上面臨的困境,包含較高的資金取得成本、有限的財政空間以及較高的交易成本等,並呼籲各多邊氣候基金透過擴大獲取管道、簡化申請與批准流程、簡化報告要求等方式,提升基金的獲取管道與有效性。此外,草案也說明各國決議發布「從巴庫到貝倫的1.3兆元路徑」(Baku to Belém Roadmap to 1.3T),協助開發中國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建立氣候韌性、以及執行國家自主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以下簡稱NDCs)與國家調適計畫(National Adaptation Plans, NAPs),並需要於2025年11月的貝倫COP30前產出相關成果總結的報告。
然而聯合國亦於草案中指出,開發中國家實際的需求落在2030年前每年約2,150億至3,870億美元之間。針對需求與目標在時程上的差異,專注在永續企業與資產的創投公司Sustain Labs Paris的總經理Dr Miniya Chatterji表示:「目前3,000億美元的資金意味著開發中國家需要等到2035年才可獲得足夠的支持,儘管這代表了一定的進展,但有限的預算也增加了面臨高風險的國家的相關壓力。」接下來幾個月對於開發中國家而言至關重要,他們將持續尋求相關資金投入的明確性與當責性,未來氣候融資倡議的成效也將高度取決於已開發國家是否可即時的提供對應支持。
資料來源:UNFCCC、UN News、OECD、Outlook Planet
COP29通過《巴黎協定》第六條 全球碳市場交易機制啟動
第29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COP29)主席於2024年11月23宣布,已經完成《巴黎協定》第6條的談判,首次打破多年僵局確認跨境碳交易機制的未來,這將使跨境碳交易成為支持全球氣候目標的方法之一。根據國際排放交易協會表示,本次通過的條款可幫助各國優先採取成本較低的減排措施,並且到2030年,每年最多可以將減排成本降低2500億美元。
本次COP 29會議上,共通過兩項《巴黎協定》條文,建立了兩種碳市場交易機制,分別為第6.2條國與國間雙邊碳交易,與第6.4條由聯合國監管之全球碳市場交易機制。前者允許國家通過雙邊或多邊交易,進行減排與碳移除交易,這些被交易的碳信用額度稱為國際可轉換減碳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用於促進國家間共享減排成果,加速實現NDCs。後者,第6.4條則是建立由聯合國監督機構(Supervisory Body, SBM)監管的全球碳市場,未來減碳項目開發者可至聯合國監督機構申請註冊,並在獲得計畫實施國家雙重批准後,發行獲得聯合國認可的碳信用額度,而這些碳信用額度可由國家、公司甚至個人購買。
然而,原本預計在COP29上討論的第6.2條關於透明度與問責制的規則,例如:各國應如何授權碳信用額度、揭露碳信用額度細節等,在本次會議之結論未如預期,最終通過的條文僅「請求」各國暫停使用被聯合國技術機構註記為存在誠信問題的碳信用額度,而非「強制」要求。此外部分條文也顯示,各國可以選擇是否需分享碳交易活動的細節,如減碳項目被逆轉或失敗的風險,進而導致碳交易透明度不足與誠信問題。
即使現有制度仍存有爭議,但在《巴黎協定》第6.2條通過前,日本和瑞士等國家已經建立了具體框架來購買ITMOs,並宣布將其計入各自的NDCs中。印尼與日本早在本次COP29氣候峰會前,宣布啟動雙方碳信用額度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MRA),相互承認減排計算、監測、核查及碳信用認證,以利雙方未來交易碳信用額度。在此協議下將由印尼作為碳信用額度發行國,日本作為買方。此協議除可作為日本、印尼與其他合作夥伴簽署碳交易協議之範本,更可作為亞洲或其他地區國家間協議之參考。此外,義大利與韓國也在推動類似的雙邊協議,而新加坡則正在與20國家進行不同階段與形式的談判。可以預見,全球碳交易已經啟動,發展中國家將迎來新一波投資浪潮。
資料來源:Carbon Market Watch、Carbon Herald、Shanghai Daily、Grist.org
全球多邊碳信用額度市場交易 — 《巴黎協定》第6.4條對台灣的影響
COP29 全面落實《巴黎協定》第六條規定全球碳市場的原則,有助於各國攜手合作減排,藉由資助他國減排計畫來抵銷自身碳排放,促成碳信用額度買賣的碳市場以及減碳的靈活性。其中,備受關注的第6.4條在本次大會亦達成共識,包含採用之具體標準與方法學,必須列出符合該條減排計畫的哪些條件和原則,以及採用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之除碳相關定義、監測、報告及後續持續監測等要求,突破過往懸而未決的僵局。
《巴黎協定》第六條規定包含第6.2條「國際可轉讓減緩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及第6.4條「巴黎協定額度機制(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PACM)」等,儘管第6.2條ITMOs允許國與國之間進行雙邊或多邊碳交易,然而該機制只允許締約國之間的轉讓,因此台灣無法直接參與透過該機制進行碳交易。
相較《巴黎協定》第6.2條的限制,第6.4條PACM係由聯合國監管的全球碳信用額度市場,以純市場機制為基礎,建立統一的碳信用額度交易機制,藉由交易碳信用額度抵銷碳排放。儘管目前該機制相關行動指引及規範仍在草案階段,第一批信用額度最早可能於2026年才進行發放或交易。然而一旦該機制開始運行除可吸引更多國家與企業參與碳交易擴大市場規模外,更進一步帶動低碳技術的發展與減碳項目的投資,加速全球低碳經濟轉型,其中第6.4條目前包含以下幾點較具體的指引方向及規範:
- 集中碳市場框架
透過建立具結構化的國際碳市場框架,使國家、企業能夠從減排計畫中生成和交易碳信用額度 - 專案核准流程
專案開發商須向監管機構申請註冊,且必須得到實施國的批准才能開始發放聯合國認可的碳信用額度專案,經批准的碳信用額度被稱為第6.4條減排成果(A6.4ERs) - 收益分配(Proceeds for Adaptation)
每筆碳信用額度專案交易的5%收益必須分配給全球調適基金(Adaptation Fund),以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氣候調適工作 - 申訴機制
允許受到碳信用額度專案負面影響的原住民和社區對監督機構的決策進行申訴
在COP29已提出新氣候財務目標將提高至3000億美元,並且呼籲發展清潔能源的前提下,對台灣企業身為全球半導體重要供應鏈而言,加速能源轉型的壓力勢必升高,因此第6.4條排除只允許締約國之間的轉讓,不僅提供企業可以購買更多符合全球認可的碳信用額度,以回應價值鏈夥伴對於範疇三的減碳要求,減碳成果亦可納入NDC,作為我國減碳途徑之一。此外,在第6.4條確立國家間碳交易的機制下,將有助於吸引更多國際清潔能源的投資及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短期建構多元化能源結構提升安全性,長期有助於淨零目標的實現。
資料來源:White & Case、COP29 Azerbaijan、ESG Dive、Reccessary Taipei、ESG遠見
能源與和平 — COP29《氫能宣言》與各國氫能發展現況
能源是達成淨零排放的主軸之一,為了達成《巴黎協定》的承諾,全球需擴大以再生能源逐步替代目前使用無搭配減碳措施之化石燃料,COP29強調了氫的潛力,特別是作為一種能源載體,它能夠幫助重工業或運輸等難以減排的部門脫碳。根據各國領袖簽署之《氫能宣言》(Hydrogen Declaration),在2030年前,全球組織與政府將依據《氫能突破計畫:2025國際優先行動》(Hydrogen Breakthrough: Priority International Actions 2025) 的藍圖,透過包括加大對新興市場和發展中經濟體(EMDEs)的投資、倡導公民積極參與能源轉型規劃、加速全球氫能技術之研究與創新、建立跨區域的氫能配電基礎設施,以及加速能源效率等五大行動面向,擴大清潔與低排放氫氣的生產。
氫能的基本原理是通過化學反應將氫氣中的化學能轉化為電能或熱能。氫氣在燃料電池的陽極被分解成質子和電子,質子通過電解質膜移動到陰極,電子則通過外部電路產生電流,最終在陰極與氧氣結合生成水。氫能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原因在於其燃燒後只產生水蒸氣,不會排放二氧化碳。若氫氣是通過再生能源(如風能或太陽能)電解水製得的,整個過程甚至可達成零碳排放。因此,氫能被視為實現低碳社會和減緩氣候變遷的重要技術。
低排放氫氣是一項新興的技術與產業,對於開發商與投資人來說,其成本存在著高度不確定性,尤其仰賴技術的發展、基礎建設布局的速度,以及法規保障之進程。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EA)研究指出,2023年全球氫氣需求達到9,700萬噸,主要集中在石油與化工相關產業,它們仍然使用生產過程中未減排的化石燃料(如氨或甲醇)進行氫氣供應,低排放之氫氣的產量仍不到100萬噸,具有碳捕捉、利用和封存技術(CCUS)的技術也尚未全面發展。
根據IEA 2050年淨零排放情境(NZE),在各國都制訂可實現的淨零排放相關政策並提供有關支持的前提下,低排放氫氣的生產成本在2030年將可降低為現在的一半(約為2~9美元/每公斤),與未減排化石燃料的生產成本差距縮小至1~3美元/每公斤。然而,根據現有政策情境(若各國政府維持現行能源政策),成本將僅下降約30%。
截至2024年為止,已有58個國家或區域經濟體已發布氫能相關政策,目標包括在2030、2050年前達到一定比例的發電量,或承諾公部門資金之投入,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以冰島而言,其目標於2030年前以氫能滿足10%之國際航線的燃料需求,預計投資18~32億美元。而韓國則簽訂年發電量為6.5 TWh(太瓦)之氫能相關(氫氣、混氫、氨混氫)發電合約,生產過程每公斤所產生之二氧化碳不超過4公斤,目標於2030年前將氫衍生物之發電量達到全國之2.1%。此外,包括歐盟、美國、中國、印度、東協等經濟體也積極提供相關資金擔保、或者是稅賦減免,以鼓勵企業投入低碳氫能。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則預計於2026年發布關於低排放氫氣對溫室氣體減量貢獻的認證標準,使用一致的方式進行溫室氣體核算,保障相關技術與產出的品質。
氫能發展為我國2050淨零排放藍圖中的關鍵戰略之一,以氫氣供給、氫氣應用及基礎設施等三大面向進行布局,目標2050年前將氫能發電占比提高至9~12%。然相較於其他國家之布局,臺灣的氫能政策規劃中缺乏具體的行動目標與追蹤機制,例如2030年的目標裝置容量之預估數值差異極大(91~891MW,相差將近10倍),從國外進口的藍氫總量、混/燒發電技術的具體發展政策、產學合作方向為何等都尚未明確,同時也未針對氫能關鍵的輸配基礎設施建立計畫。而儘管台電與國內企業於近年來相繼針對氫能、混氫發電等相關技術或示範計畫建置有相關新聞之露出,2024年臺灣氫能發電的比例遠不及風能、太陽能,甚至無法取得政府公開實際數值。政府將如何實際達成此目標,前途與路徑仍有許多待努力的空間。
資料來源:COP29 Azerbaijan、Breakthrough Agenda、IEA、
臺灣2050淨零轉型「氫能」關鍵戰略行動計畫
綠色能源區域與廊道承諾:跨國綠電合作的機會與困難
COP29第五天聚焦討論在綠色能源、氫能以及全球能源儲存和電網,當日主席國正式啟動了關於「綠色能源區域與廊道(Green Energy Zones and Corridors)」的倡議,意在透過發展更大的區域內和區域間的互聯電網,將綠電豐沛地區之資源與需要最高的區域相互連接,以實現到2030年將全球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增加兩倍,達到至少11,000百萬瓩(GW)的目標。此承諾期待透過綠色廊道將帶來以下機會:
促進自然資源的有效利用
將再生能源專案集中在特定領域,優化陽光、風、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的利用,並限制基礎設施的分佈來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刺激投資和經濟活力
綠色能源區作為戰略性自由貿易區,同時利用再生能源並促進生態工業發展,並透過有針對性的激勵措施和政策吸引投資。
永續經濟成長和創造就業
綠色能源區可以透過發展生態工業園區創造就業和經濟成長具體情況如:發展區域交通脫碳(包括電動車)和生態旅遊等。
發展基礎設施和增強能源效率應用
發展綠色能源區可以改善當地基礎設施,例如更好的道路、電網連接和能源儲存解決方案,更好地支持該地的能源設施和當地社區。
事實上,跨國電網並非新議題,1990年代東南亞國家協會於推動區域經濟整合時,便已著手規劃能源治理與發展方針,並期待在2025年將再生能源於能源供給之占比提升至23%,但經過近30年,東協電網串聯的進展相當有限,現今唯一透過東協電網運作的「多邊電力協議」,是串聯寮國、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的電力整合計畫(Power Integration Project, 簡稱LTMS-PIP),由新加坡向寮國進口水力發電,並支付代輸費用(wheeling fee),借道泰國、馬來西亞的電網輸電,新加坡智庫尤索夫伊薩東南亞研究所(Yusof Ishak Institute, ISEAS)報告說明了此項多邊綠電貿易所計畫面臨的幾項挑戰:
- 缺乏允許所有國家之間進行電力貿易的政策框架
- 費用計算牽涉電力交易的距離、電力損耗程度、固定管理費等,使不同利害關係人對費用高低有不同觀點
- 各地區電網基礎設施老化,將增加電網的營運成本並減少有效利用時間
- 氣候變遷與人類活動對發電的影響,如強降雨和長期乾旱造成的水流不一致將導致各國水力發電能力的減少或不穩定
- 發電設施對當地帶來的環境與社會影響
要充分實現綠色能源區域與廊道的理念,除了需要所有參與國共同的政治意願,以及規劃具一致性的法規及各項費用的計算標準,更應妥善進行發電設施及當地社區環境及社會影響的評估,並持續將市場資金導入綠能電廠、電網等相關設施,以公平、有效且透明地共同合作,完善區域綠色能源的共榮共長,邁向永續能源的下一個篇章。
資料來源:COP29 Azerbaijan 、Reccessary Taipei、ASEAN Centre for Energy、
ACCELERATING THE ASEAN POWER GRID 2.0
英國減排新承諾,2035年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與綜合淨零排放策略
英國首相Keir Starmer於第29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9)舉辦記者會,宣布英國計劃在2035年前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81%。這一目標係基於英國獨立氣候變化委員會(Climate Change Committee, CCC)的建議,旨在控制全球升溫幅度在1.5度C內,並符合2015年巴黎協定設定的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的路線。為實現這一目標,英國政府正加速行動,停止使用化石燃料、投資清潔能源,為了促進長期的永續發展,英國的淨零策略包含以下三項:
停止使用化石燃料
化石燃料的使用是目前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英國在北海擁有多家離岸油氣公司,這些公司如何轉型成為當前迫切的難題。根據致力於研究能源情報的公司Rystad Energy分析,四分之三在英國營運的離岸石油和天然氣公司計劃到本世紀末前仍僅投資於化石燃料生產相關項目。根據愛爾蘭最大的革新運動組織Uplift的分析,在目前的87家公司中,只有7家公司真正將資金投入清潔能源項目,其中僅有2家公司保證在2030年前,大部分投資組合是清潔能源。因此,英國政府決定未來禁止發放新的北海油氣探勘許可。除此之外,英國政府已於今(2024)年十月關閉了最後一個燃煤發電廠,並計劃立法禁止開採新的煤礦,這些措施將有機會使英國成為七大工業國組織(G7)中首個不依賴化石燃料發電的國家。
投資碳捕捉與封存技術
英國政府將持續加大對碳捕捉與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技術的投資。顧問公司ERM最新報告分析英國廢棄物能源行業中的碳捕捉與封存機會,並指出廢棄物處理中運用CCS技術可達到英國政府2035年溫室氣體清除量目標的27%。英國政府過去已承諾為國內的CCS技術發展項目提供近220億英鎊的資金,這些資金將以補貼形式投入發展位於英格蘭東北部的東海岸集群(The East Coast Cluster)專案。這些資金將分三個項目,用於捕捉氫生產、瓦斯發電或廢棄物能源燃燒過程中排放的850萬噸二氧化碳,並將捕捉的廢氣儲存在北海和利物浦灣的地下儲存場中。
復興陸上風電
除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外,英國政府還將提高再生能源的使用列為迫切的發展方針,以達到淨零排放的目標。今年,英國解除了一項陸上風電禁令,這項禁令源自2015年的《國家規劃政策框架》(National Planning Policy Framework),要求陸上風電開發項目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當地沒有反對聲音,否則無法建設。這一政策曾導致英國陸上風電發展停滯不前。目前,英國的陸上風電年發電量為15GW,未來目標是在2030年翻倍,並依據氣候變遷委員會的建議,於2035年達到35GW。禁令解除後,Cubico永續投資公司立即提出了在斯高特荒原(Scout Moor)旁的沼澤地建立風機的計畫,如果這項計畫獲得批准,預計將滿足大曼徹斯特(Greater Manchester)地區10%的家用能源需求。
淨零是氣候行動趨勢,英國在COP29提高目標並制定多樣行動方案,但為了達到目標,仍有一段路要走,包含北海油氣的探勘僅是停止發放新的開採證,但是如何減緩目前的開採,或是輔導油氣公司轉型,尚待解決方案。臺灣同樣訂有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以及政策路徑藍圖,碳捕捉與封存技術及風電亦為關鍵發展策略之一,未來可持續關注英國發展,借鏡相關經驗加速國內轉型。
資料來源:ERM Global、CIEEM、The Guardian、BBC、Barron's、Mirage News、Carbon Herald、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海洋基礎之氣候解決方案籌資行動即將展開
雖然海洋議題並未列入COP29官方議程,但每天都在COP29會議上受到討論。在會議中,科學家提出了對海洋基礎之氣候解決方案進行更多投資的理由,科學家認為海洋對於我們緩解和適應氣候變遷的努力至關重要,但由於氣候變化而導致的負面、廣泛性的影響,降低了其調節地球氣候的能力。因此建議將基於海洋的氣候解決方案納入各國的氣候行動計畫中。
海洋是生態重要的一環,亦在氣候系統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例如近年備受討論的藍碳,就扮演著儲存碳及調節大氣的作用。永續海洋經濟高級別小組(The High Level Panel for a Sustainable Ocean Economy)2023年的報告發現,消除海上石油和天然氣生產、增加海上風力發電、航運脫碳和恢復海洋生態系統可能有助於將工業革命以來的氣溫上升限制在1.5 攝氏度以內,顯示出海洋在減碳議題上的重要性。
而近年來有關海洋生態與氣候的討論頻繁,COP26設立了「海洋與氣候變遷會談」(Ocean and Climate Change Dialogue),這是在氣候高峰會COP之前召開的年度會議,主要討論海洋及氣候相關議題。而在今(2024)年度COP29之前的海洋與氣候變遷會談中,主持人提及「藍碳生態系統、再生海洋能源和先進海洋技術是擴大基於海洋的解決方案的關鍵,但需要永續的融資和能力建設支持,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潛力」。對於海洋基礎之氣候的資金缺口也浮上檯面。
根據聯合國的報告,目前73% 的沿海和島嶼國家的NDCs中已納入至少一項基於海洋的氣候行動。但採取海洋氣候行動的承諾卻時常僅止於承諾,而缺乏資金投入實際執行。根據《巴黎協定》,各國需要於明(2025)年2月前提交第三階段國家自定貢獻(NDC3.0),海洋氣候相關倡議者正努力呼籲各國在NDC3.0中,針對海洋氣候行動納入具有可量化結果的具體措施,以吸引資金。
台灣四面環海,海洋氣候對於台灣的影 響更為巨大,「海洋藍碳」亦在台灣的淨零戰略中扮演關鍵角色,海洋委員會已於去年度完成「藍碳方法學」,並於今年完成文件修訂,將與農業部共同提交環境部審查,確立「海洋碳匯」對淨零排放之貢獻。而海委會的問卷調查顯示,有購買碳權需求的台灣企業中,高達8成願意購買海洋藍碳碳權,更有近5成企業願意以高於國際市場平均價格購買台灣的藍碳碳權,顯見台灣對於海洋基礎的氣候解決方案已具備能力及市場。
綜上所述,在永續議題日漸多元的發展中,氣候解決方案的形式也有了更多種的可能,海洋成為了一個可能的解方。而隨著國家自主貢獻的期限即將到來,2025可以期待針對海洋基礎的各項氣候行動發展。
資料來源:CBC Radio-Canada、Bloomberg、Government of Canada、海洋委員會、環境部氣候變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