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立法規定,無論是總部設在澳洲的跨國企業,還是在澳洲擁有重要業務的外資企業,都必須揭露詳細的稅務資訊,包括國別(country-by-country, CbC)報告各集團實體的名稱、集團的稅務方法及相關管轄區的量化稅務數據。這些資訊將在澳洲政府網站公開。​

需要進行國家級國別分類報告的「特定租稅管轄區」清單亦已發布,與2024年2月的清單草案相比,司法管轄區清單基本保持不變,只有列支敦士登被剔除,沒有新增管轄區。

新措施之實施要點

這項新的稅務透明度措施將大幅提高跨國集團需要向公眾揭露的稅務資訊,不僅影響總部位於澳洲的跨國企業(multinational, MNE)集團,也影響在澳洲營運超過一定規模的MNE集團。​

澳洲的規則大致上係以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 GRI)永續發展報告標準(特別是GRI 207-1和207-4)的敘述和定量報告為基礎。​

根據這些規則,在範圍內的集團通常需要向澳洲稅務局(Commissioner of Taxation)提供以下資訊:​

  • 國別報告集團中各實體的名稱;​
  • 國別報告集團的稅務方式說明;以及​
  • 國別報告集團營運所在相關租稅管轄區所示收入年度的稅務資訊。惟以揭露為目的,部分資訊可能需要合併或分類。​

此資訊將在澳洲政府網站公開。該規則要求在報告期結束後的12個月內提交相關稅務資訊。​

該措施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要求特定租稅管轄區進行國家級的分類報告,該清單將以決議/立法文書的方式實施。

誰將受到影響 ?

澳洲的公開國別報告措施適用於「國別報告母公司」,這是根據現行澳洲稅法所定義。一般而言,國別報告母公司:​

  • 為外資、合夥或信託; ​
  • 必須是國別報告集團的成員,即全球年收入達10 億澳元(約206億新台幣)或以上,且為會計目的合併為單一集團的集團(或為「名義上市公司集團」);​
  • 根據澳洲會計原則,是不受集團內另一實體控制的實體;且​
  • 可為總部位於澳洲或海外的實體。​

一般而言,國別報告母公司通常是實體集團的成員,但也可以是不控制任何其他實體的單一實體。私人公司、合夥企業或信託等實體也可以是集團的國別報告母公司,即使該實體無需適用澳洲會計原則或其他商業公認會計原則(透過「名義上市公司集團」的定義實施)。​

根據這些新規則,國別報告母公司僅在以下情況下需要申報:​

  • 在整個或部分報告期間為國別報告母公司;​
  • 在報告期間的任何時間內為國別報告集團之成員;​
  • 在報告期間的任何時間,國別報告母公司或其國別報告集團的成員是澳洲居民或擁有澳洲常設機構之外國居民;
  • 非豁免實體,也不屬於豁免實體類別。​

附註說明(Explanatory Memorandum, EM)確認如為澳洲居民但沒有海外業務的國別報告母公司,只要符合所有其他要求,仍須根據這項措施公布資訊。

誰必須申報?

國別報告母公司有義務報告國別的稅務資訊和納稅方式。此報告母公司實體可為總部位於澳洲的母公司實體,或為總部位於外國的母公司實體。​

這與現行的OECD國別報告義務不同,OECD的義務是由全球集團的相關澳洲稅務居民承擔。

罰則

如果國別報告母公司被要求公布資訊,但未能及時公布,將遭受行政處罰。​

如果實體被要求公布資訊以糾正「重大」錯誤,但未能及時公布,則國別報告母公司也將遭受行政處罰,目前最高罰款為825,000澳元(約1,700萬新台幣)。

KPMG 觀察

GRI-207被視為稅務透明度的領先標準。由於澳洲的公開國別報告規則是以GRI-207為基礎,其有意比歐盟的公開國別報告和OECD的公開國別報告要求更為全面。​

此規則所要求揭露新的資料將增加許多MNE集團的合規義務,以符合澳洲特定的資料要求。​

MNE立法已經通過,MNE集團(無論是澳洲總部或外國總部)應立即:​

  • 確認是否在澳洲新的公開國別報告的規則範圍內;​
  • 基於比較其目前(非公開)的OECD國別報告和任何其他國別報告標準,如GRI 207-4;​
  • 確認目前的稅務報告系統是否可以調整,以產生符合所有國別報告要求的資訊,並找出需要補足的差距,這需要一段時間來解決;
  • 包括新加坡、瑞士、香港、澳洲常見的貿易夥伴;以及​
  • 確認是否有任何理由要求豁免集團內任何特定實體的報告,或豁免公布特定資訊的要求,並注意豁免權利預計僅在有限情況下行使。​

MNE集團也需要檢視其目前的集團稅務策略是否符合 GRI 207-1稅務方法的要求,並與其更廣泛的ESG策略保持一致,MNE亦應確保從內容和治理的角度重新審視,以確保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