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的話
個人交易屬「連續繼承」不動產之持有期間該如何認定
房地合一稅制自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已到第9個年度,財政部針對民眾實務上所面臨到的一些問題,陸續發佈相關解釋函令,以期達到租稅之合理性。其中關於個人交易屬「連續繼承」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之持有期間認定,原只得計算到前一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後經財政部考量個人因繼承(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繼承後短期內即將該房地出售,若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且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多數屬於親屬接連過世之案件,更非人為所能控制,仍於112年11月2日發佈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放寬個人交易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地,於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及「適用自住優惠要件的6年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之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對納稅義務人較為有利。
家族企業股權傳承,應留意房地合一稅特定股權交易
房地合一2.0新制已於民國110年7月正式上路,為防堵個人透過成立投資公司持有房地產,再以股權買賣方式炒作不動產,藉以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凡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權超過半數,且該公司價值逾半為不動產者,處分股權時均需課徵房地合一稅,故家族企業應留意其在進行股權移轉計畫時,即早檢視其股權結構、公司股權淨值及不動產佔比,以適用正確法令及評估稅務成本。
集團控股公司的稅務智慧
因應傳承、經營策略或市場環境變化,集團控股公司可能因股權架構或投資架構調整而有出售子公司股權之情形。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出售股權之資本利得計算過程中,有關交易成本之估算,可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等方式,不同的成本計算方式會影響應納稅額,進而影響集團公司的資金運用。因此,管理者應根據營業活動情況選擇最合適的方法,以有效管理稅務風險並提升資金運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