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Posted date
18 November 2024
前言
根據過往我國所得稅法規範下之扣繳制度,倘扣繳義務人未能依法辦理扣繳,除須補繳短漏扣稅款外,亦可能遭處短漏扣稅額3倍以下之鉅額罰鍰,足見在我國違反扣繳義務責任之嚴重性。此外,過去我國扣繳制度係以事業負責人、機關或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作為扣繳義務人,當違反扣繳義務之情事發生時,該等自然人隨即面臨前述之高額補稅與罰鍰責任,由於該等自然人非實際辦理扣繳之執行者或囿於自身職位,實難期待對扣繳法令有全面性理解,長期以來有論者以為此等扣繳制度實有權責不符之問題,實務上相關爭訟亦屢見不鮮,該爭議更多次經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所得稅法於今(113)年8月進行大幅修正,主要對於扣繳制度進行優化,事業、機關、團體給付所得的扣繳義務,將改由「法人本身」承擔,俾使扣繳義務人之義務更符合行政法上權責相符原則,弭平前述長久以來之扣繳權責爭議。此外,針對違反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之罰則,刪除原先按固定比率處罰鍰之規定,並賦予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個案具體情形處以不同罰鍰金額之裁量權限,亦進一步緩和扣繳義務之行為責任。
本期除詳加介紹上開修正重點外,並輔以案例說明,使讀者得以快速掌握我國扣繳制度及本次修法內容,並再次提醒於修法後,公司事業未來面臨扣繳議題時仍應留意之事項。
本期重點
- 根據不同給付所得人,修法前後扣繳義務人分別為何?又有何責任義務?
- 有關違反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之罰則有何變動?對於本次修法,公司應注意哪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