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於今年3月6日無懼於來自於各方的壓力,通過了氣候相關揭露法規,這是全球資本市場繼IFRS永續揭露準則及歐盟永續報導準則發布後,另一個重量級氣候揭露法案,也宣告美國氣候資訊強制揭露時代的來臨。
這個由現任執政黨積極推動的法規於2022年3月起草,受到來自四面八方的壓力歷經多次延後發布,最後在收到超過4,500封意見回饋後終於塵埃落定。而為了讓法規儘快上路,正式通過的內容相較於草案做出一些讓步,降低了揭露的強度,例如草案中原本要求企業揭露範疇1、2及3排放,但因收到許多意見表示範疇3盤查深具困難,最終版本僅要求揭露範疇1及2,且具重大性才需要揭露。
但最終法規的讓步與SEC對外的信心喊話並未消彌外界爭議;僅在一個月不到時間,SEC隨即於4月4日發出聲明,說明此法規因外界相繼提起訴訟而宣布暫緩執行的決定,SEC強調其將捍衛法規的有效性,並希望迅速解決此訴訟。這個從起草到發布,一路受外界爭論的法規內容規範了什麼?我們將帶讀者一探究竟。
法規適用對象與揭露內容要求
法規適用於所有美國境內註冊公司、外國公司到美國掛牌上市者(foreign private issuer),以及提交註冊聲明的公司(包括IPO),因此我國在美國發行ADR的公司,例如台積電及聯電等亦將受到影響。
法規參考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架構,要求企業於年報單獨章節或索引至其他位置揭露氣候相關治理、策略、風險與目標,以及範疇1與範疇2的排放(若為重大)。而關於情境分析及內部碳定價,僅該資訊能提供重要的前瞻性資訊且具重大影響者,才須揭露。此外,企業亦須於經查核財務報表中揭露極端氣候事件及其他自然情況、對相關財務估計與假設之重大影響,及為達減碳目標所使用之碳抵減或憑證等量化及質性資訊,前述揭露訂有1%重大性門檻。
範疇1及範疇2排放揭露與確信,以及適用時程
法規依公司規模分三個階段實施至2027年度所有公司皆須適用。以大型公司(LAFs)為例,須於2025年開始適用,惟對重大已發生支出與對財務估計與假設相關之量化或質性揭露可延後一年。中型企業,以及其他小型報導公司(SRCs)與新興成長公司(EGCs)則是分別於2026年及2027年開始適用。
範疇1及範疇2排放揭露與確信僅限於大型及中型企業,法規要求企業可就適用時程延後一年揭露範疇1及2的排放,且前提為此排放達重大才需要揭露。以大型企業來說須於2026年揭露排放資訊,另於三年後(2029年)揭露有限確信資訊,後續則於2033年揭露合理確信資訊。中型企業則僅要求揭露及有限確信。
從自願揭露到強制揭露,再到盡職調查
放眼全球另一主要資本市場,歐盟早在2014年發布「非財務報導指令」(NFRD),並於2022年由「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SRD)取代,強制企業揭露永續資訊行之有年。然而,為了強化永續行動所推行的「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法案,也如同美國氣候法規一樣,受到政治角力的影響而面臨阻礙,最後版本亦做了折衷讓步,除納入適用範圍的公司減少了70%,也限縮了極具爭議的盡責調查所涵蓋之活動鏈範圍,僅限於直接業務合作夥伴,刪除了間接關係。另外活動鏈下游涵蓋範圍刪除了所有涵蓋金融服務的內容,僅活動鏈上游的金融服務被涵蓋。
此外,中國的三大證券交易所上海、北京以及深圳也在今年度2月針對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草案進行意見徵詢,宣布永續報導的自願揭露將邁向強制揭露階段。
這波全球資本市場前仆後繼祭出的法規,可看出永續揭露的浪潮不但從自願揭露持續推進至強制揭露;腳步更快的區域,為了強化企業永續行動,更進一步強制企業須採取盡職調查;而且這些法規,亦逐步擴大獨立外部第三方確信的範圍及強度。雖然SEC氣候法規目前暫緩執行,但仍建議企業及早做好準備,因為作為全球供應鏈的台灣企業,仍將間接受到其他各司法管轄區規範的影響。強化資訊揭露品質及透明度,建立使用者對資訊之信賴度,已是現行永續報導發展下不可逆的趨勢。
(轉載自 2024/05/09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