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增僱員工及為員工加薪之費用加成減除等租稅優惠,修法前將於113年5月19日落日,經濟部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茲臚列本條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第2條、第35條、第40條)
配合《有限合夥法》之制定並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本次修正除將第2條所稱「中小企業」範圍擴大至「有限合夥」外,並於第35條明定「有限合夥事業」納入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適用對象。施行日期回溯至11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二.增僱員工及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第36條之2、第40條)
刪除經濟景氣達一定情形始可適用之啟動門檻規定及增資或新設資本額的適用門檻要件,並修正優惠內容如下:
(一)增僱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原規定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時,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費用之1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該增僱本國籍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增僱薪資費用之15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修正後改為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員工者,得就每年增僱薪資費用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
(二)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其增加之薪資費用可以按175%(原為130%)加成減除,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
(三)施行期間
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並回溯至113年1月1日起生效。
三.智慧財產權讓與入股緩課(第40條)
施行期間延長至122年12月31日止,未修正租稅優惠內容。
四.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第36條之3)
已依其他法律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即就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規定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享有。
KPMG觀點
配合本條例之修正,經濟部將偕同財政部完成相關子法修訂,針對本條例之修正,有以下三點觀察:
一.本條例36條之2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及為員工加薪之加成減除租稅優惠原規定需要符合「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始可啟動租稅優惠,並在子法規定啟動條件為連續六個月失業率達3.78%,由於門檻過高,導致原規定之租稅優惠僅施行過少數幾個年度;而本次修法除將景氣之啟動門檻刪除外,另將增資資本額的門檻要件一併刪除,讓此租稅優惠成為常態性優惠,可使更多中小企業有機會適用此租稅優惠。
二.本條例三讀通過之內容,增僱員工或加薪之加成減除之額度均較修正前及預告草案之幅度為高,「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增僱對象,除維持原條文之現行24歲以下青年外,也增加納入65歲以上員工亦能享有租稅優惠,加成減除率提高至薪資費之200%;而加薪加成減除率則提高至175%,可提高企業聘僱較高齡員工以及加薪之意願。
三.「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與「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惟不得重複適用,企業可先行準備相關文件並評估擇優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