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Posted date
31 July 2024
澳洲已於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IIR及QDMTT,並將於2025年1月1日開始實施UTPR,本立法草案將作為實施的遵循準則。而這份立法草案分為評估、實施及後續修正如下:
- 評估法案:規範澳洲GloBE下的補充稅框架;
- 實施法案:規範澳洲GloBE下應繳納的補充稅額;及
- 後續修正法案:對澳洲稅法進行後續修訂
後續修正法案
跨境稅務
- 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規則更新後為不允許自外國IIR/UTPR補充稅扣抵。解釋備忘錄(explanatory memorandum, EM)則指出後續修正法案確保僅對外國DMT稅扣抵。
- 外國稅額扣抵(Foreign Income Tax Offset, FITO)規則與CFC一致,澳洲的外國稅額扣/FITO規則目前不再自外國IIR/UTPR之補充稅扣抵。EM中敘明後續修正法案確保只能對外國DMT稅進行申請FITO。
- 此外,為限縮跨國企業集團申請FITO的條件,此次亦增訂了新的相關規則:
- 扣抵稅額超過應付所得稅額而退還給實體的退稅額
- 就實體在租稅管轄區內之外國所得稅可轉讓稅收抵免額
-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或其他同等會計準則)定義為政府補助的現金或現金等值資產
- 由行政單位對特定租稅管轄區之特定利益(目前尚未作出明確定義)
- EM列舉關於FITO上限如何運作的示例。例如,外國實體有10美元的應付公司所得稅,5美元的外國DMT應付稅額和6美元的政府補助;在這種情況下,FITO上限為10美元的公司所得稅(因5美元的DMT應付稅額和6美元的現金補助抵銷,但不小於零)
- 增訂外國混合規則,確認外國所得稅中不包括外國GloBE相關稅額和其他外國最低稅額,以確保向外國混合的相關合作國家/地區適當徵收稅款。
- 混合錯配規則,受外國所得稅限制的定義已修訂,以忽略外國GloBE稅和其他外國最低稅。其效果為混合錯配規則的運作不受支付外國補充稅的影響,意味對於一些被澳洲混合錯配規則拒絕扣抵且還要支付GloBE補充稅的跨國集團來說,可能會產生雙重課稅結果。
連帶責任
- 增訂法案目前規定了跨國集團中所有集團實體之間補充稅相關負債的連帶責任,包括澳洲和外國實體,應特別留意現行法案明確規定運作範圍已延伸至澳洲之外。
- 連帶責任不適用於被排除實體,以及根據澳洲法律的效力禁止承擔負債之集團實體,例如清算中之公司。
- 信託、合夥企業、合資企業、合資子公司和任何準備財務報表的其他實體也適用連帶責任。
- EM附註,這些規則確保了收集稅務相關債務的效率,先前立法草案針對稅務合併集團的補充稅收集機制則已被刪除。
第二支柱申報
- 目前立法方向仍要求提交多個澳洲IIR/UTPR和澳洲DMT稅申報表(即每個實體(CE)提交一個申報表),而非一個租稅管轄區合併申報表。
- 目前尚未確定委員是否有權允許代表集團中的所有澳洲實體提交單一澳洲IIR/UTPR和澳洲DMT申報表。
- 在澳洲與外國政府機構達成自動交換GloBE資訊申報(GIR)協議的情況下,只要滿足特定條件,澳洲實體就無需向澳洲稅務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ATO)提交GIR,其中一個條件是必須在GIR申報截止日之前以批准的形式通知ATO。
- 此外,若ATO未從自外國政府機構收到GIR,可以書面通知要求澳洲跨國企業集團的實體(CE)於21日內提供GIR。
- 其他行政事項
雖然OECD在過渡性罰款豁免和EM有共識,但尚未在立法草案中詳明過渡性罰款豁免規定。
評估法案
此次評估法案變更相對較小,僅對一些定義進行了修改,以使其更接近OECD規則範本的定義。例如:
- 有關投資資金之定義:其要求至少一些投資者間彼此無關聯。根據目前定義,個別投資者若按照OECD稅收公約範本規定被視為密切相關或屬於同一集團,則該投資者有關聯性。
- 有關合資企業之定義:不再間接規定被排除實體投資的所有權門檻。
另外,變更選擇的規則已不需填入核准表格(Approved Form),僅記錄或證明於GIR中即可。
KPMG 觀察
有鑑於第二支柱對許多跨國企業集團都已產生遵循成本負擔影響,在澳洲有經營投資之企業需要持續關注當地立法動態,加速找出對於會計揭露、利益相關者和未來業務規劃等營運面的應對之道。此外,對於各國全球最低稅負制下合規的可退稅抵免制度推出,在使用新的稅收獎勵措施時,也應評估CFC及其他國家當地最低稅負對FITO及補充稅影響,以合理規劃集團整體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