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Posted date
20 June 2024
前言
隨著我國高科技業發展的日益蓬勃,各高科技公司間智慧財產權的訴訟案件也與日俱增,由於我國企業在全球半導體供應鏈扮演要角,因此,有關專利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相關之侵權爭訟不再僅發生於國內公司間,跨國爭訟案件亦屢見不鮮。
我國公司因而經常面臨智慧財產權侵權而須給付和解賠償金予境外公司,賠償金的性質屬於填補「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將會影響該賠償金是否為「我國來源所得」,進而衍生扣繳相關議題。
然而,實務上部份境內公司於訴訟或和解過程中未區分和解賠償金的性質,因而疏忽該損害賠償金或和解金可能構成境外公司之我國來源所得之事實,導致未依法扣繳而遭國稅局連補帶罰。
本刊將針對上述議題,透過整理相關財政部函釋及實務判決,以案例解析「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之區分方式,說明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斷標準,並提醒我國企業在擬訂和解書及支付和解賠償金辦理扣繳時應留意的事項。
本期重點
- 賠償金性質為「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應如何區分?又會如何影響境內公司之扣繳義務?
- 公司撰擬侵權和解書時,應注意哪些事項以減輕扣繳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