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新頒解釋令

上市(櫃)投控公司是否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認定及其所得計算規定

上市(櫃)投控公司是否應進行應免稅分攤,非以行業別判定,而以實際經營業務判定,而本令釋明投控公司是否歸屬有價證券買賣為業,新增明確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上市(櫃)投控公司主要收入為持有或交易被控股公司有價證券以外之國內、外有價證券等金融商品收入且經稽徵機關查核實際營業及投資情形,認定構成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者,其相關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部分,應作個別歸屬認列自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其無法合理明確歸屬部分,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3條規定,計算各該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自對應之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之處罰原則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係屬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義務,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為一行為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開立統一發票及交付買受人),究應依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或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本釋令重新檢討前述法令之關係,上開二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前者屬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相關舊函令(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8237號)爰予以廢止。

財政稅務要聞

國稅局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30萬元

財政部為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並衡酌物價指數之平均漲幅,將「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書面審核金額」提高至30萬元,若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

有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若以達到一定業績為條件的獎勵或酬庸者,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爰以財政部於101年10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釋,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之條件者,該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應留意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沖抵備抵呆帳之情形計有:

  1. 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2. 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其中債權有逾期2年之呆帳認定年度,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如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解答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最新釋疑

財政部更新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釋疑解答

財政部參酌各界反映之問題及建議,於112年底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及《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增訂信託關係構成關係人之規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及修正微量豁免條款防弊規定、CFC當年度盈餘計算公式等。而本次CFC疑義解答之增修內容除配合前述CFC子辦法之增修外,另亦含括「以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應適用CFC制度」之規定及「選擇CFC試算暫繳者免依CFC課稅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兩則釋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