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政府在疫情期間推出了多項租稅措施,在今年5月申報112年度營所稅,這些因應措施是不是仍然適用呢?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於112年6月30日施行屆滿 ,政府因疫情所推出之租稅措施一併在112年6月30日結束,以下事項若發生期間在112年上半年者,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仍可適用:
- 受到疫情影響,營利事業取自政府之補助款免納所得稅;
-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之薪資費用可以適用加倍減除;
- 需注意的是,隨著國內疫情狀況趨緩,員工申請防疫隔離假的要件亦隨之改變,因此,營利事業申報防疫隔離假期間給付員工之薪資費用,須注意是否仍符合主管機關請假規定,比如111年11月7日起取消接觸者居家隔離措施,全面採行「0+7天自主防疫」,及112年3月20日起,COVID-19輕症免通報、免隔離,改為「0+N自主健康管理」。
Q2:紓困特別條例已於去年6月30日施行屆滿,今年的申報期是否回歸到所得稅法規定的法定申報期?
是的!在此提醒大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無延長申報期間及因疫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如果是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大家務必於5月完成申報,並預留繳稅所需之資金。此外,營利事業若欲採用藍色申報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之案件,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繳清應自行繳納稅額,若逾期繳納,不得適用相關如期申報的規定,像是10年盈虧互抵。
Q3:除了上述結束防疫期間之租稅措施外,今年申報書主要有增修那些新的項目?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主要配合以下法規之變動而修正:
- 政府為了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在112年度正式施行「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以消除營利事業將海外獲利不分配回國內免予課稅之情況,使海外獲利與國內國內獲得相同租稅待遇。
- 此外,為因應國際半導體、高科技電子產業等發展變化,於112年1月19日推出「台版晶片法案」,即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針對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購置提供租稅抵減。
- 112年度已無適用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案件,相關書表欄位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予以刪除。
- 除了上述3項之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去年也作了修正,會影響有列支限額的計算。
Q4:可否簡單介紹一下「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及申報書配合增修有哪些部分?
- 以往我國對於營利事業之海外投資收益僅在盈餘分配給國內營利事業時,始予以課稅,造成營利事業多將海外投資收益保留於境外被投資公司,不分配回國內,財政部於105年7月27日新增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受控外國企業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無實質營運活動且國內營利事業對該受控外國企業持股超過50%或有重大影響力者,國內營利事業對受控外國企業盈餘,應依據直接持股比例認列收入課稅。此外,財政部另訂有「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做為定義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認列投資收益及實質營運活動等計算認列CFC受控外國企業所得之細部規範。
-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施行,除於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增加第137欄供填寫符合課稅規定之CFC企業所得外,另於第8頁、附冊第B2及B3頁均有增加受控外國企業基本資料揭露欄位,此外,另新增附冊第B7頁,供營利事業填寫符合CFC條件之受控外國企業之所得金額計算、前十年虧損扣除及海外繳納稅額扣抵之資料。
Q5:請簡單說明,為何要新增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台版晶片法案」?
近年因國際地緣政治的緊張,半導體產業的產銷模式從國際分工改為就地生產就地銷售,世界各國為扶植本地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紛紛推出鉅額補助及租稅優惠,最廣為大家所知的有美國政府所推出的「晶片法案」,要求世界各大半導體公司去美國設廠,像臺灣的護國神山台積電也是在此一大環境下去美國設廠的公司之一。而我國的半導體產業居世界供應鏈關鍵地位,尤其是高階製程的製造,更是領先全球,如何增加企業研發量能,維持廠商在國際上的競爭優勢便成為當務之急,因此,我國政府於112年於產業創新條例新增第10條之2,俗稱「台版的晶片法」,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提供更優惠的租稅優惠。
Q6: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其與以往產業創新租稅優惠有什麼不同?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提供研發支出25%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購買用於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設備支出金額5%亦可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抵減稅額幅度相較以往所推出之租稅優惠高出許多,惟須注意的是,相關研發、購買機器設備支出需達一定規模,例如研發支出須達60億、研發費用占營收淨額(研發密度)達6%、購買機器設備支出須達100億,故其適用對象為主要為大型電子廠或研發金額較大之公司,且不得與其他研發、購置機器設備租稅優惠同時使用,抵減稅額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若民眾想了解更多的抵減要件細節、稅額減除計算可參考「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
Q7:除了前面述及租稅措施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去年有增修,請說明修正內容?
財政部於112年12月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增修下列項目:
- 配合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於112年度施行,增修相關認列投資損益規定,及處分受控外國企業CFC投資損益之計算。
-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第36條之2及第95條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稅務申報規定,適度縮短財稅處理差異,以利企業遵循。
- 刪除營利事業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程序,可依其提示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簡化企業作業負擔。
- 修正放寬乘坐飛機之應檢附憑證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員工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者,免檢附車票憑證,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簡政便民。
-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為3,000元,減輕員工租稅負擔。
- 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並彙整財政部現行有關所得稅法第39條扣除以往年度虧損之函令,修訂查準第111條之2,定明所得稅法第39條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範圍,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Q8:以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修正是哪一天生效?
上述相關修改條文適用時點並非全部一致
- 有關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及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規修正之條文,自112年度案件開始適用;
- 伙食費金額調整自112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 查準第111條之2增修有關所得稅法第39條扣除以往年度虧損規定,因該條文修正前已有相關解釋函令規範扣除金額,本次修正將解釋函令之規定明訂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並不影響現行解釋函令之適用;
- 其餘條文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公布112年12月11日起算第3日開始生效。
Q9:最後,針對今年營所稅申報,還有哪些地方要補充的嗎?
因應申報期的到來,很多營利事業都會詢問前期申報之核定結果及為何尚未收到國稅局寄送之核定通知書,在此向大家說明,自111年度起營利事業的申報案件,沒有被國稅局選查的案件,除了申報時有適用租稅減免優惠或是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還有核定的本稅與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任一申報項目未依原來的申報數核定等條件者,其餘未列入選查的案件將採用五區國稅局聯合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的方式,不再逐一寄送核定通知書給營利事業,相關核定結果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如果營利事業有需要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線上申辦,或下載申請書表,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
最後,提醒大家,申報期間為了減少民眾至國稅局現場排隊費時費力,請多利用網路申報,免出門即可以完成結算申報,省時、安全、便利!
郭建儀
台北國稅局營所稅組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