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議題
溫室氣體(GHG)排放揭露是衡量公司對環境影響及其暴露於轉型風險的關鍵指標。
儘管某些地區強制揭露,但目前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報導多數是自願性的。
許多公司採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準則」1衡量及報導其溫室氣體排放量,但有些公司被要求或者選擇使用其他指引,例如當地監管機關規定。即使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準則下,公司對於如何衡量及報導其排放量也仍具有彈性。
此外,溫室氣體排放之報導通常晚於財務報表,且所報導的範疇3排放占比也有重大差異—包括列入報導的排放類型以及衡量範圍是否涵蓋整個價值鏈。
要求揭露範疇1、2及3目的在於推動揭露對投資者攸關且具可比性之資訊,公司應為衡量及報導明確且一致的資料做好準備。
規範
氣候準則2要求公司依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準則」1計算後,揭露範疇1、2及3溫室氣體絕對排放量。
公司應使用以地點基礎法3計算範疇2排放量,並提供其簽訂的所有合約工具相關資訊,例如再生能源購買合約。提供市場基礎之範疇2排放可能作為滿足此項規範應揭露之一部分。
合併個體(如母公司及子公司)與未納入合併個體之被投資公司(如關聯企業、合資企業和未納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其範疇1與範疇2排放應分別報導,以協助使用者將該等揭露與財務報表連結。
公司應依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價值鏈準則」1 揭露其相關類別的範疇3排放量,包括衡量方法、輸入值和所使用的假設相關資訊。有關範疇3排放報導(包括過渡豁免)進一步討論,請參閱KPMG網頁文章。
主要影響
公司應於發布財務報表的同時報導範疇1、2 及3 排放。對許多公司來說,及時蒐集高品質資料將是一項挑戰,國際永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推出協助公司的過渡放寬措施。
ISSB參考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準則,並提供了一些額外的指引,旨在為實現可比性與提供攸關揭露間取得平衡,同時使所有類型的公司都有能力符合該等規定。以下列示部分釋例:
為增加可比性,公司應 |
為確保攸關性,公司應 |
使用依據最新IPCC4評估之全球暖化潛勢值 |
使用最適當之排放係數 |
針對合併個體及未納入合併報表之被投資公司,區分其個別範疇1及範疇2排放 |
使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準則所定義之三種組織邊界方法中任何一種 |
管理階層可採取之行動
- 閱讀KPMG指引,瞭解有關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準則的衡量規定以及氣候準則的更多資訊。
- 檢查範疇1、2及3排放的衡量方法,並確定是否需要額外資料。
- 在本文所述的過渡放寬前提下,評估所有現行系統、流程及控制措施是否足以在發布財務報表的同時支持具有品質的排放量報導。
- 需同時符合歐盟或美國規範的公司,應密切關注該等規範是否亦為ISSBTM接受的方法。
1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2004年版)」(「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準則」)提供公司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相關指引。「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價值鏈(範疇3)會計與報導準則(2011年版)」(「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價值鏈標準」)則提供範疇3排放類別相關指引。本文將其統稱為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準則。氣候準則下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衡量係參照「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準則」來決定。
2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
3 地點基礎法主要使用電網平均排放係數資料來反映能源消耗所在電網的平均排放強度。因此,其與實體能源消耗量密切相關,而不需將與能源來源相關的係數納入計算考量。
4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