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離婚訴訟時的財產分配等都是常見於新聞版面的糾紛,若能選用適合自己的夫妻財產制,可大幅度降低法律上糾紛的風險。本文將概略介紹夫妻財產制的相關法規以及特色。

首先,夫妻財產制的目的在於使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所有權歸屬更加明確,以及明定當夫妻財產制消滅時財產的分配規則。因不同夫妻財產制有不同的規則,當事人可於婚前選定或婚後以書面契約變更夫妻財產制的登記,以做出最有利於個案情況的選擇。

現行法下之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若當事人未特別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除了法定財產制外,當事人也可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選用約定財產制。不過雖名為約定財產制,但當事人仍應從民法規定的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中擇一,而非可完全自行約定財產制度的內容。且若當事人選用約定財產制則應依法進行登記才可對抗第三人。至於約定的時點不限於結婚當時,婚前或婚後都可為書面約定並至戶政機關登記。且夫妻財產制並非一旦登記就不可變更,夫妻於婚後仍可以書面訂約變更所欲適用的財產制度。而當夫妻財產制消滅時,即應依照選用的制度進行財產分配。消滅的事由則包括:一、離婚;二、婚姻撤銷;三、改訂其他夫妻財產制;四、夫妻一方死亡;五、婚姻無效;六、依法婚姻被視為消滅,六種事由。

對夫妻財產制有基本概念後,接下來即可依雙方的財產狀況與意願選擇適合的制度。以下將概述個個制度的差別與特色:

一、法定財產制

以適用法定財產制(結婚時,或改用法定財產制時)為基準時點,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和婚後財產。適用法定財產制前為婚前財產,適用後為婚後財產。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又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孳息也視為婚後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論是婚前或婚後財產,雙方均可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但對於婚後財產則互負告知義務。

債務清償的部分,夫妻也僅對各自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婚姻關係存續中,若其中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可向該負債之他方請求返還。當夫妻其中一方清償自己的債務時,若涉及婚後財產的變動,則影響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的財產計算。若,以自己的婚後財產清償因婚前財產所生的債務時,因此而減少之婚後財產,仍應納入現存的婚後財產計算;以自己的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時,則應將該債務列為婚姻關係中存續之負債。

此外,夫妻尚可協議一定金額,作為除家庭生活費用外,夫或妻的自由處分金(俗稱的零用錢)。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對於他方的婚後財產另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扣除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後剩餘的婚後財產)

二、約定財產制

(一)共同財產制

自辦理共同財產制登記後,夫妻之財務合併為共同財產,除法定特有財產(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須之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之外,均屬夫妻公同共有財產,且應用以清償夫或妻任一方之債務(因特有財產所生債務除外)。但若是以共同財產清償夫或妻一方因特有財產所生的債務時,他方可請求補償。此外,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共同財產原則上由夫妻共同管理,處分時則須經他方同意方可為之。當共同財產制消滅時,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時的財產,而共同財產制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則由夫妻平分。

另外,在選用共同財產制時,夫妻得以契約約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換言之,非勞務取得之其他財產則非公同共有,此種約定又稱為勞務所得共同財產制。

(二)分別財產制

婚後夫妻仍可各自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也就是說其財產狀態和未婚相同,因此當分別財產制消滅時也不生財產分配的問題。

卓家立

安侯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兼所長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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