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財政部於2023年9月11日針對2024最低利潤稅法案(Minimum Profit Tax Act 2024)多項提問做出回應並提交相關備忘錄予下議院,以下對最低利潤排除(de minimis exception )、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與國別報告、GloBE資訊申報表及實施OECD全球最低稅負制對荷蘭法律制度之影響等議題進行說明。
最低利潤排除
若集團於某一租稅管轄區內之GloBE收入和GloBE所得(或損失)並未超過一定限額,則補充稅將被視為零。該限額係根據該報告年度及前兩個報告年度之GloBE收入與GloBe所得(或損失)之平均值而定,若適用法令的年度未滿三年,則尚未適用法令的年度其GloBE收入及GloBE所得(或損失)應將被排除不得納入平均值之計算。
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與國別報告
OECD於2022年12月15日達成一致共識的包容性架構(Inclusive Framework, IF),其內容包含的避風港條款業已被納入法案中,惟法案並無包含OECD於2023年7月13日達成協議的合格當地最低稅負制(Qualifying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 QDMTT)與過渡性徵稅不足之利潤原則避風港條款(Transitional UTPR Safe Harbour),荷蘭財政部表示將以修訂備忘錄之方式將上述避風港條款納入法案中。
在評估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是否適用時,國別報告中之資訊至關重要。根據備忘錄內容:
- 若一集團之營業額滿足最低利潤稅法案規定之門檻,卻未滿足國別報告規定門檻(例如:因匯率差異所致),導致集團並未備置國別報告,將不得適用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
- 於適用過渡性國別報告避風港條款時,若國別報告中有包含排除實體之資訊,則該排除實體之所得及稅負亦應納入考量。然而,在計算實質性排除所得(Substance-based Income Exclusion, SBIR)時,排除實體之員工相關費用與有形固定資產則不得納入SBIR之計算。
GloBE資訊申報表
若集團在荷蘭須繳納補充稅,則必須作稅務申報,即使在荷蘭無須繳納補充稅,仍有提交GloBE資訊申報表之義務。若GloBE資訊申報表是由最終母公司或指定集團成員負責提交,則有可能可以不遵守應在荷蘭提交GloBE資訊申報表的要求,前提是該實體必須設立在其主管機關與荷蘭當局在報告年度有簽署合格協議之國家,如此荷蘭稅局將能從該國取得GloBE資訊申報表。
但GloBE資訊申報表的租稅管轄區是否能作為其他稅務當局有疑問時之第一聯絡窗口,此問題已納入「制定GloBE資訊申報表交換框架」之討論會議議程中,目前仍尚待解決。
實施OECD全球最低稅負制對荷蘭法律制度之影響
依照OECD立法範本(model rules)、註釋(commentary)及其他規定所制定的全球最低稅負制,並不直接影響荷蘭的法律制度,理由係因最低稅負制指令係以OECD立法範本為基礎,並將其轉化為荷蘭國內法法令。
歐盟指令之序言指出,只要OECD立法範本、註釋、釋例及GloBE實施架構與其一致,就可作為說明或解釋之來源,以確保歐盟成員國在應用時之一致性。就此,荷蘭內閣也指出若法案內文與OECD立法範本一致,則OCED註釋可以做為法案之解釋來源,惟內閣仍將持續評估OECD後續公布之進一步規定(包含行政指引),並在此基礎上個案決定是否應補充法案內文及其相關解釋。
KPMG 觀察
此次備忘錄的內容主要是針對許多立法相關問題進行回覆,惟仍有許多地方仍待進一步闡述,特別是與OECD相關之內容,包含爭端解決機制與永久性避風港規定(permanent safe habour rule)尚待OECD公布,這些議題也將反映在法令或是一般行政規則上。
對於跨國企業或荷蘭當地集團而言,及時評估新規則的影響至關重要。雖然距離提交GloBE資訊申報表的時間還有一段時間,但2023年底的財務報表可能已經需要納入新規則下要求揭露的特定資訊。例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最近亦修正了IAS 12「所得稅」規定,針對全球最低稅負相關的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提供暫時性強制豁免規定。
因此,跨國企業集團除應密切注意各營運租稅管轄區的立法進度,也應及時評估現有的會計及資訊系統是否足以因應即將而來的全球最低稅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