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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的企業皆在採取行動來減少其碳排放量。有些企業係受政府強制性框架(例如,「總量管制與交易」框架)所規範。然而,許多企業係自願購買碳權或抵換。儘管用語可能不同,但此等碳權通常代表排放量(如二氧化碳或溫室氣體排放)之減少或移除,此可透過經認證之抵換專案(例如種樹)達成。碳權通常於負責註冊登記管理機構予以登錄,且企業可於註銷前將其交易或出售。

IFRS®會計準則對於購買碳權之會計處理目前並無明確指引。因此,企業於決定適當的會計處理時需要謹慎考量特定事實及情況。

購買碳權之企業需要謹慎考量特定事實及情況以決定適當之會計處理。協議的性質及購買碳權的商業目的通常會影響會計處理,包括適用哪一號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細節探討

下圖概述企業如何決定其自願購買碳權的會計處理。

考量商業目的

企業考量協議之性質及購買碳權之商業目的十分重要,由於其通常影響會計處理,包括適用哪一號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例如,企業可能考量下列因素:

考量因素

潛在會計影響

該碳權是否係與其他商品或勞務一起購買?

考量該碳權是否為另一商品或勞務成本的一部分,或應視為另一科目單位。若為另一商品或勞務成本的一部分,則無須單獨處理。

購買碳權之目的是否係為了在正常營業過程中出售?

該碳權係依IAS2作為存貨處理。
該碳權是否係為履行客戶合約而購買?
該碳權是否係為廣告或促銷活動而購買? 當公司可取用碳權之效益時將其認列為廣告及促銷活動之支出。然而,公司通常不會僅為了進行廣告或促銷活動之目的而取得碳權。

若上述考量因素不適用,則依經驗該碳權通常係公司購買用來抵銷其排放量之單獨科目單位(即係持有供使用)。

 

持有供使用之碳權

企業是否應認列資產

於評估是否將持有供使用之碳權認列為資產時,企業應考量經濟效益之性質及其何時被消耗。依據經驗,公司使用碳權抵銷其排放量的能力通常顯示該碳權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若經濟效益係來自於抵銷的能力,則企業可能擁有無形資產,此係因企業具有取得未來經濟效益並限制他人取得該等效益之權利。

管理階層可能需要運用判斷以決定碳權所帶來之經濟效益何時被消耗。管理階層需要考量其對碳權所帶來經濟效益之評估。例如,若碳權之經濟效益係抵銷排放量的能力,則該經濟效益通常於公司抵換碳權時被消耗(即該碳權於抵換時除列)。若碳權係於購買時立即抵換,則經濟效益立即被消耗,該等支出應認列為費用。

企業應如何分類資產

企業可能決定持有供使用之碳權符合IAS38無形資產之定義,例如當企業持有尚未抵換之碳權時(詳前述)。然而,符合存貨定義之無形資產應依IAS2作會計處理。因此,企業可能需要基於特定事實及情況考量其持有用以抵銷其排放量之碳權是否符合IAS2之存貨定義,例如,若其將於生產過程中或提供服務中消耗。

管理階層可採取之行動

  • 瞭解企業未來將參與(或可能參與)之自願減碳交易機制。
  • 考量協議之性質及購買碳權之商業目的。
  • 決定是否將持有供使用之碳權認列為資產及應如何分類。
  • 針對自願購買的碳權及其適用之會計政策提供清楚且有意義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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