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婚姻關係結束時該如何釐清因結婚而生的種種權利義務,例如:姻親關係是否將因婚姻解消而消滅?兩人的財產又該如何分配?都逐漸成為國人關心的議題。隨著社會變遷,《民法》關於婚姻的相關規定也進行了部分修訂,並於112年元旦正式施行。本篇將略就婚姻解消的事由和效力進行介紹。

婚姻解消的事由及效力

首先,婚姻解消的原因在法律上可分為:結婚撤銷、離婚以及配偶死亡三類:

一、結婚撤銷

舊法下,以二十歲為成年門檻,然而結婚法定年齡為男性年滿十八歲、女性年滿十六歲,因此可能發生已滿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結婚的情形,此時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方為適法。因此,若未成年人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結婚者,法定代理人可於知悉該情事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然而於民國112年元旦新法施行後,上修結婚之法定年齡為十八歲(男女皆同),並下修成年門檻為十八歲。現行法下相當於只有成年人才可以結婚,因此已無上述情況發生之可能,所以法定代理人撤銷權也在此次修法中一併刪除。

然而若是未成年人結婚,因其違反法定結婚年齡,所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仍可於其成年或懷孕前向法院請求撤銷。除年齡限制外,法律另外明定四種撤銷事由分別:監護與被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不能人道、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結婚以及被詐欺脅迫而結婚,有以上三種情形者,當事人可向法院請求結婚撤銷。

二、離婚

離婚可由當事人自行至戶政機關辦理,若雙方難有共識時則可申請法院調解,也可依法請求裁判離婚。

(一)兩願離婚

只要當事人有共識,便可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容易被忽略的是該書面上需有兩人以上的證人簽名,所謂證人必須於離婚登記時在場,且實際了解兩人有離婚意願才符合法定要件。(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裁判離婚

《民法》1052條第1項明定可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第2項則為概括條款。又近年來,實務上傾向採取破綻主義,也就是當婚姻確實存在難以繼續維持之事由時即可依《民法》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判決參照)

三、配偶一方死亡

當配偶一方死亡時,兩人的婚姻關係隨即消滅。

了解婚姻解消類型後,下一步則是釐清婚姻解消的法律效果。婚姻關係消滅在法律上不只代表著身分關係的變更,同時也涉及財產的重新分配。因為婚姻解消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不論身分或財產上的異動都是從婚姻解消時向後生效,不影響過去已發生的權利義務。

在身分關係上,婚姻關係消滅後,除了當事人間的配偶關係消滅外,與對方親屬的姻親關係也隨即消滅。較有爭議的是於配偶死亡的情形下,因《民法》第971條明定姻親消滅事由為離婚或婚姻撤銷並未提及配偶死亡之情形,所以一方配偶死亡後,尚生存配偶和亡故配偶的其他親屬間仍具姻親關係,因此仍可能有扶養義務的發生。

在財產分配的部分,雙方的財產如何分配應視當事人適用之財產制度而定。而針對婚姻解消本身帶來的影響則另有法定請求權。於結婚撤銷之情形,若當事人之一方受有損害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於判決離婚之情形(調解離婚或兩願離婚不適用),無過失之一方可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值得一提的是,只要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之無過失方即可提出贍養費之請求,此時被請求方即使無過失仍應付贍養費給付義務。贍養費請求權也同樣只適用於裁判離婚時,若為兩願離婚則應由雙方自行協議。

總結來說,婚姻關係的消滅主要會影響之後的身分關係(因身分關係而生的法定權利義務都會於婚姻關係解消後隨之消滅),以及當事人的財產重新分配,而應如何分配財產則因適用的婚姻財產制度不同而異。我們將另文進一步討論婚姻財產制的類型與適用規則。

卓家立

安侯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兼所長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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