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早期西進中國大陸時,除常見的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轉投資外,有些也因工商登記簡便或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稅優惠等因素採取直接個人投資。近年台商個人處分中國大陸股權情況增多,隨著報稅季即將到來,除須注意兩岸稅制規範不同,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大陸公司,於處分股權之課稅方式存在較大差異;個人亦須特別留意相關所得性質判定及歸屬年度,若有可於台灣抵繳個人綜所稅部分,大陸繳交的所得稅完稅證明還應辦理兩岸文書認證。

台籍個人直接處分大陸公司股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因其處分標的為大陸境內資產,將被視為大陸境內所得,應課徵20%大陸個人所得稅。另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籍個人處分大陸公司股權所得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按所得級距課徵(最高40%)之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至於台籍個人間接處分大陸公司股權(意即:個人透過轉讓境外公司的方式,間接達到轉讓大陸公司的效果),是否需要在大陸納稅?從規定層面來看,通常認為非居民個人間接轉讓大陸境內企業股權不產生大陸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然而,大陸2020年第3號公告有另外明確定義:若被轉讓之境外公司股權在交易前的3年內任一時間,其資產的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大陸境內不動產,便會被認定為大陸境內所得。此類交易在中國大陸境內除了有20%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之外,另一方面,台籍個人直接轉讓的是境外公司股權,屬中華民國海外所得,應併計入基本所得繳納20%稅額,所得申報方式可能造成台籍個人重複課稅問題。

此外,若股權承接方(買方)為陸籍,一般多選擇採用直接交易大陸公司股權之方式。若買方僅屬意部分產能、業務板塊甚至土地廠房,為避免承受既有公司的營運或法律風險,部分案例會要求採取資產交易方式。如直接處分舊廠房雖面臨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及其他各項交易稅款,但買方若已對該地區有全盤開發規劃,有時候於實務上會願意負擔賣方部分不動產交易稅費,以利直接獲得地權。

然而不論採取直接或間接處分大陸股權之交易模式,不少大陸稅局都會要求檢附由當地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作為成交價格之合理性依據。對於投資成本的認列,大陸主管機關一般會先以標的公司實收資本為依據,如有股本溢價等其他情形,則要求額外檢附匯款單據及驗資報告等進一步佐證。另出售標的為多年前購入之股權,除當初交易協議及付款證明外,實務上也可能依據前手的相關繳稅紀錄/證明,才得以按購入價格認列投資成本。

依據大陸稅務法令,非居民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重於非居民企業轉讓財產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到底該從哪個層面退場,須先謹慎分析。除須考量兩岸整體稅負,買方需求也是交易安排設計上之重大關鍵,此外亦要謹慎處理可能觸發的其他議題,如勞工權益、與地方政府之交涉以及交易安全等,方能圓滿清理在中國大陸的股權投資。

Debra Liu

隨著報稅季即將到來,除須注意兩岸稅制規範不同,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大陸公司,於處分股權之課稅方式存在較大差異;個人亦須特別留意相關所得性質判定及歸屬年度。而企業要從哪個層面退場,須考量兩岸整體稅負,亦要謹慎處理可能觸發的其他議題,方能圓滿清理在中國大陸的股權投資。


劉中惠

China Practice 會計師

KPMG i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