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後網購、數位化經濟成為全球消費者的常態活動,這個趨勢首先可觀察到電子商務平台與實體通路的整合,比如: 東南亞電商巨擘蝦皮布局「店到店」網絡並與國內電信商合作促成零售業者的物流戰;除此之外,零售業者若於外國線上平台銷售服務,若被歸類為跨境電子勞務交易應課徵營業稅規範的內容,不論與平台之實質交易關係為何,均以收款人(金流)為納稅義務人,例如電商平台Uber在成為我國境內營業人之前,其與餐飲供應商合作之外送業務,稽徵機關實務上認為其需依向消費者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換言之,在數位經濟的商業模式下,金流軌跡 (特別是時下通用的電子支付資訊),對於稅務稽徵顯得更為重要。
近期因ChatGPT的推出造成全球對於AI技術運用在各種領域熱烈討論,針對稅務稽徵層面而言,「大數據智慧查核」早已是各國稅務機關多年以來積極推動的政策方向。以中國為例,在2016年至2017年初即發布了42號公告及6號公告並加入CRS資訊交換,隨後又導入「金稅三期」專案,運用電腦作為查稅工具。
台灣稅捐機關分析數位經濟的稽徵上最困難在於交易具匿名性,消費者於交易平台註冊所留通訊地址又或者與網路活動時所使用IP位置難驗證,金流上也未若傳統的銀行帳戶有具體戶名與帳號,稽徵機關難以辨納稅義務人身分。為了解決這類的稽徵困難,稅捐機關發布多項稅籍登記管理的新措施,須提醒零售業者注意。包含:
1. 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入金額達240萬元,且該年度任4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的帳戶。則每年3月底(首次為民國112年3月31日)以前,將前一年度之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累積金額的計算排除特定非銷售性質交易,
2. 平台營業人應公示稅籍及交易紀錄保存: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台營業人)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店面經營營業人之營業地址,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相關資訊,爰採用財政部於民國111年修正「稅籍登記規則」。
3. 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發票;自動販賣機須於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核釋有關自動販賣機銷售,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得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適用1年及6年之輔導期間。營業人於民國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自民國112年應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
現今數據分析的廣泛應用已不可或缺,多數營利事業從事製造、消費等營運活動時,皆須仰賴數據分析和演算法。而各國稅捐稽徵機關使用稅務申報資料與其他來源管道之相關數據,評估及審查高風險交易,針對不同稅目間的數據連結、相輔相成與相互驗證,對於稅務數據準確率的要求將大幅提升,近期財政部國稅局也陸續導入人工智慧與機器學習等方法應用於營業稅稽徵上,因此,零售業者面對新興申報規範與高度複雜的稅制計算,務必及早進行整體規劃,了解數據不足之處並評估可能之影響。
(文/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營運長陳彩凰、消費及零售產業主持會計師黃柏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