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社會正逐漸到來,長照產業可說是高齡社會相當重要的一環,而醫療技術的日趨進步,讓長照不僅是長者的日常生活照護,更擴及至長輩的健康養生與心靈層面,近來長照機構也正在努力擺脫過去傳統與老舊的形象,也有集團開始構建養生村及樂齡宅等,都讓長者能有更新更多種的選擇,而這都是社會高齡化及長照轉型產業化的趨勢。長照2.0的目標在構建以社區為中心之在地照護體系並提供了需要照顧者基本照護之補助,但卻無法覆蓋長者基本日常照護以外之需求,因此也有長照機構或相關協會組織提出,長照產業化及保險化之訴求,這都有機會加快長照機構轉型並有機會走向品牌化及國際化,而不再受限於長照收費上限之箝制,長照機構間能產生良性競爭,進而使長照品質提升創造業者與民眾雙贏的局面。
目前長照機構尚處於新舊體系並存與新社區型長照機構增設階段,這一點從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及家庭托顧服務單位數於109年成長了42%(衛服部統計處)得知,這樣的增長速度除了代表政府與民間資源的積極投入外,卻也產生部分長照機構以不當削價及降低服務品質來競爭之情況,但服務品質好且管理績效優良的長照機構勢必脫穎而出,形成品牌與規模效應,而長照機構之擴張及規模化方式可以分別說明如下:
1. 新申請籌設與設立許可:
A. 社區式日間照顧:
類別 |
既有或新建公有日間照顧中心 |
非既有長照機構日間照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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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空間 |
私有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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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
1. 該建築空間原始規畫已經設計為日間照顧中心 2. 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作業 3. 長照業者提報計畫 |
1. 該空間若已權屬長照部門,則由長照部門規畫為日間照顧中心 2. 若非權屬長照部門之地方政府,則由地方政府或民間單位向公共建物所有權單位接洽,並由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作業 3. 長照業者提報計畫 4. 將場地變更使用後提供服務 |
1. 長照業者提報計畫申請長照機構籌設與設立許可 2. 辦理變更使用後提供服務 3. 若非自有空間則須檢附至少三年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
B.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護機構:
類別 |
舊建築物改建 |
土地開發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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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建築物 |
自有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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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
1 既有建築物已經符合住宿型長照機構相關規範,則由縣市政府單位辦理委辦作業,並由長照法人提報承接計畫 2 既有建築物未符合住宿型長照機構相關規範,則可透過類似ROT專案,委託長照法人進行規畫、改建與運營 |
1 評估是否符合住宿型長照機構對空間與設備之相關規範,符合則可由長照法人申請籌設與設立許可 2 現有建築物尚未完全符合住宿型長照機構對之要求,則需要依照相關規範重新設計與調整後方能申請籌設住宿型長照機構 |
1 由長照法人申請籌設許可(縣市政府) 2 非建築用地須先向相關單位申請將土地用途變更編定為特定事業用地 3 規劃與取得建築使用執照 4 申請核發設立許可 |
2. 依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許可辦法)第35條及36條規定,於「長期照顧服務法」實施前,已提供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之長照有關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附設住宿式長照務機構,其已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者,得分別由長照法人或公司依照許可辦法第35條,或由長照法人依36條之規定以原長照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並接續完成資產與業務移轉。
3. 透過公司法人併購之方式達到規模化:長照2.0開始實施之後陸續有長照經營者以公司法人為主體申請籌設日照機構或成立長照社團法人,於這種情況下透過收購上層控股運營公司或依照「企業併購法」之方式進行併購,可以加快達到實質策略聯盟與資源整合之效益。
得利於長照新法所帶來的投資架構彈性,長照事業可以採取類控股運營模式來加速引進策略性投資者,從而獲得擴大營運規模甚至跨產業整合的資金,而且也因為以公司法人型態為控股營運公司,這樣的架構在長照事業達到一定營運規模與獲利條件後,也能進入國內資本市場,進而提升長照事業之經營價值,更可利用資本市場的籌資能力與更多樣化的員工獎勵制度來吸引更多資金及人才加入長照事業,讓長照事業有足夠的資源來提供更良好的照護服務,進而達到產業升級、品牌國際化與永續經營之目標。
長照產業雖被歸屬於大健康產業範疇內,惟因產業特性不同,在申請IPO時各有其應特別注意之事項,例如對生技新藥產業而言,即使公司尚未獲利,但在取得科技事業核准函下,還是可以提出上市櫃之申請,但通常因新藥產品成功具不確定,在上市櫃前之評估及審議階段會著重於公司研發能力、專利布局、營業祕密保護、關鍵技術來源掌握等面向;而長照產業相對其他大健康產業通常具有穩定現金流量及報酬率之特性,因此仍需具備一定規模化及穩定獲利條件下,較易通過上市櫃申請之審議。因是以集團架構內包含住宿型長照機構業者為例,在擬定上市櫃規畫時,需留意是否會有影響獲利預測之事項,以免影響掛牌時程,其中會影響長照機構財務預測主要事項包括:
- 長照社團法人及機構之設立:
申請設立長照社團法人需取得地方政府許可,若有跨縣市者,尚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許可,而後再向地方政府取得機構之籌設許可及設立許可,過程中包含申請書件準備、主管機關審查、機構開業前置作業等,每項程序環環相扣,其中一項程序延遲將影響財務預測及IPO時程,因此在初始階段即需妥善規劃法人設立策略及完整掌握申請書件重點等。 - 組織重組:
對於要將既有長照機構納入IPO架構下,需要評估採取新設或轉銜方式;若有部分既有機構無法納入IPO架構下,則需評估是否有競業情形而需處分機構,因此是否能夠於規劃時間內完成組織重組,將影響到可送件申護IPO之年度。 - 盈餘分配:
長照社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資金後,始得為盈餘分配,因此在規劃現金流量及資金運用計畫,需考量盈餘公積之提列與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