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29

安侯建業China Practice 會計師 劉中惠

安侯建業China Practice 協理 任之恒

 

時序邁入五月,大陸公司又將進行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2020年初企業營運情況大多受到新冠疫情影響,須留意三大注意事項,把握稅法正確運用及稅務效益與風險控管。

1.    極大化政府補貼稅務效益

因應2020年疫情發展及企業復工情況,大陸各級政府頒布多項財政援助與紓困補貼措施。舉例來說,為了減輕企業疫情防控期間負擔,政府針對企業的職工生活補助、社會保險費等相關支出,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對企業列支發放。企業收到這筆穩崗補貼應否納入企業所得課稅?

按規定,補貼必須具備專項用途的官方撥付文件,且政府有頒布相應之資金管理辦法,加上企業亦須對資金進行獨立核算,稅上才可作不徵稅處理,又一旦選擇不徵稅處理,相關費用將不可認列。政府補貼徵稅與否的選擇上,企業應優先考慮相對應費用之屬性,如涉及研發等獎勵性支出費用,便應採取應稅處理,以確保相關費用可繼續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才達致真正省稅。

2.    慎用固定資產折舊政策

大陸稅法規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所謂停止使用,屬「終止」之意,非「中止」,2020年初防疫停產期間造成的設備停用,僅係暫停使用的情形,不符停止使用之意涵,故相關折舊仍可列報當年度費用。此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於2019年起適用至所有製造業,方法一經選定,不能隨意變更。因應大環境的變更,台商企業在更新設備年度宜審慎評估是否選擇適用此項優惠政策,倘若形成虧損,即便可抵扣以後年度課稅所得,5年內用不掉反倒造成所得稅效益減損。

3.    控管轉讓定價風險

新冠疫情對全球經濟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台商大陸企業若僅從事單一職能活動,匯算清繳卻未保有例行性利潤,稅務機關不會接受納稅人僅提出是由於新冠肺炎爆發的這類概括性解釋。以執行單一生產功能的企業為例,即便主張疫情產生的缺工、斷料等成本應由其承擔,但具體影響程度仍應以相關證據支持量化對成本的影響。

6月底前要備妥的轉讓定價文檔今年在準備上相對不容易掌握,原因是,可比性分析大多都是基於歷史數據,但反映疫情影響的資料至少要等到2021年下半年才能取得,故可能須仰賴其他外部經濟指標等資料與數據,以得出更客觀的結論來支持目前的集團移轉訂價政策,這部分將涉及大量的可比較程度調整,建議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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