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未來及低碳投資趨勢

在巴黎協定、COVID-19疫情大流行影響和綠色環保革命的推波助瀾之下,政府、社會大眾及投資人重新聚焦於新一代基礎設施方案,包括以下特徵:

1. 優先投資於有益於減少碳排放的方案
2. 投資於有韌性和永續性的基礎建設
3. 期望透過投資聚焦ESG的基礎設施來復甦經濟,以及
4. 開創新的永續性資金來源。


在能源轉型的同時,可再生能源不僅開創了綠色能源的未來,也造就了低碳投資的重視。

根據全球永續投資聯盟(Global Sustainable Investment Alliance, GSIA)統計,全球永續投資規模已達30.7兆美元;而簽署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的投資機構所管理的資產規模合計已超過80兆美元,顯見永續投資的規模和需求相當龐大。而且以往投資公司多只能進行被動性的「道德型投資」,但現在透過主動的ESG分析,能將投資對象的ESG績效一併考量,作為資本市場投資的依據。面對全球資本市場的風向正在轉變,台灣的企業應及早正視ESG投資趨勢的影響,儘早規劃企業的能源轉型及低碳布局。

檢視台灣綠能產業發展

相較於去年所提到的目標年2025能源占比目標,截至2019年底依據台電統計之電力系統裝置容量結構,再生能源占比已經由2017年的11.4%成長到2019年的15.0%,足見再生能源成長的力道及潛力。

不過伴隨著全力衝刺綠色能源,造成部分土地利用方式及地方居民與環團的意見爭議也層出不窮。因此,審慎檢視過去的足跡並擘劃綠能產業的下一階段尤為首要之重。

攻守交換:企業採購綠電與電力自由化市場逐步取代政府補貼費率機制(FiT)

經濟部依據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 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為鼓勵再生能源發展,並引導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預告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經能字第10904603980號)。(以下簡稱” 用電大戶條款”)

該公告預計於民國110年正式上路,此舉也使的企業認購綠電市場更加白熱化。除了原本的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的綠證發行與交易之外,我們也見證了太陽能與離岸風力發電的企業採購綠電交易。

太陽能-企業採購綠電案例

《電業法》通過逾3年後,民國109年5月國內第一波綠電轉供案例,其中有5家需要綠電企業,包含台積電、正崴精密、元太科技、大江生醫、正信不動產。5家綠電生產商,有台灣艾貴能源、曄恆能源、富崴能源、得禾能源、鴻元工程。3家綠電批發商,包含南方電力、瓦特先生及富威電力。此交易囊括5個太陽光電廠的總裝置容量近90.4MW,可供應綠電超過1.1億度以上。

離岸風電-企業採購綠電案例

民國109年8月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積電) 和沃旭能源 (Ørsted)簽署企業購售電契約,台積電將承購沃旭能源大彰化西南第二階段和大彰化西北離岸風場共920MW裝置的所有發電量。該交易係全球再生能源業至今簽署最大的企業購售電契約,購售電契約為期20年,且為固定供電價格。

企業的超前部署

低碳投資牽動全球產業布局,低碳營運模式也儼然成為企業永續經營關鍵,企業經營也須審慎評估氣候變遷對其營運模式與外部投資人對該產業產生的衝擊,並發展相對應的營運對策。

建議在以下的交叉影響因素之下,企業應該負擔起低碳營運的責任並積極參與能源轉型:

1. 低碳營運及ESG投資趨勢
2. 用電大戶條款之法規限制
3. 國際供應鏈要求與箝制(RE100)
4. 國際的碳揭露專案(CDP)的影響力
5. 溫室氣體減排要求及碳費制度上路影響
6. 落實環境影響評估之承諾事項
7. 多元電力配置及穩定電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