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50 - 財政部將核釋 採IFRS 16租賃會計之承租人所得稅處理
e-Tax alert 150 - 財政部將核釋 採IFRS 16租賃會計之承租人所得稅處理
公開發行公司自108年度起,其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採用IFRS 16者,不論租賃合約是否於108年所簽訂,皆應依該會計準則規定辦理,其中對於108年以前簽訂之租賃合約,於108年1月1日應追溯調整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並於後續租賃期間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
有關租賃之所得稅處理,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係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下稱IAS 17)或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有關融資租賃與營業租賃區分之租賃會計規定辦理。
而自108年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公開發行公司租賃會計,已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下稱IFRS 16)取代IAS 17,兩者主要差異在於承租人之會計處理,IFRS 16規定除符合租賃期間不超過12個月之「短期租賃」或全新價值不超過5千美元「低價值標的資產」,得選擇依照營業租賃方式,根據給付之租金認列租金支出外,應於財務報表內將應付租金現值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以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費用」,而產生應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之疑義,財政部將於近日予以核釋。
依據財政部於109年5月20日之新聞稿,公開發行公司自108年度起,其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採用IFRS 16者,不論租賃合約是否於108年所簽訂,皆應依該會計準則規定辦理,其中對於108年以前簽訂之租賃合約,於108年1月1日應追溯調整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並於後續租賃期間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
前述承租人之租賃會計處理,對於以下財稅差異事項,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仍應進行帳外調整:
- 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
- 使用權資產提列折舊費用之耐用年數,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
- 依會計準則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等未實現損益,不予認定。
KPMG 觀察
考量租賃期間可能長達數十年之久,故為降低營利事業財稅差異調整之遵循成本,本次有關因應新會計公報發布之稅務處理解釋,乃採行應追溯調整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之方式,此與財政部109年1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804637510號令有關:「營利事業會計事項自107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者,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之合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其截至106年度終了日前尚未履行完成之合約,應依原適用之會計準則認列合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之規定,亦即原有財稅差異應延續處理,並不追溯調整之觀念有所不同。
而對於追溯調整適用IFRS 16產生之108年1月1日保留盈餘淨增減數,依據財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釋,應併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至該調整數是否應帳外調整列入當年度課稅所得計算,依據「財稅差異予以追溯調整,而不延續處理」之觀念,似應予以列入,此部分有待進一步觀察。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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