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48 - 因會計變動所增加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分配將放寬其減除條件
e-Tax alert 148 - 因會計變動所增加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分配將放寬其減除條件
財政部核釋營利事業107年度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或適用新公報而增加之未分配盈餘,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即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分配予股東者,亦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於109年1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核釋以,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或適用新公報,致追溯調整產生之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併計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而對於107年度此部分增加之未分配盈餘(下稱「增加數」),因上開解釋之事後發布及認知上差異,有未能及時於盈餘產生之次一年度(即108年度)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情形,致衍生於今年申報時須加徵5%稅款之問題。
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產業的衝擊,財政部於昨(29)日對此一稅額加徵問題發布新聞稿表示,將提供緩衝機制,核釋營利事業107年度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或適用新公報而增加之未分配盈餘,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即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分配予股東者,亦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適用如下所示:
原減除規定:
「增加數」應於108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
財政部解釋放寬之減除規定:
「增加數」於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分配者,亦得減除:
- 於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前分配:申報時可列為減除項目,免予加徵稅款。
- 於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後分配:辦理更正申報列為減除項目,以退還溢繳稅款。
KPMG 觀察
營利事業於今年將辦理之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或適用新公報而增加之數額,未及於108年度分配者,得於申報前分配,免予加徵稅款,該申報期限因疫情影響,已展延至109年6月30日;如未能於申報前分配,仍得於110年6月30日前分配,以辦理更正申報退還溢繳之稅款。此外,企業亦可善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有關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除項目之措施。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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