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44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已發布

e-Tax alert 144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已發布

本(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並溯自1月15日施行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定有給付員工防疫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給付金額加倍減除之租稅優惠,其子法已於3月10日發布,茲將相關重點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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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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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請假期間

  • 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或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者。
  • 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
  • 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

給付之薪資

  • 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
  • 應減除政府補助款。

適用程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
  •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員工或受照顧者之受隔離或檢疫證明文件,或符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證明文件。
  • 員工請假(防疫隔離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 薪資金額證明。
  • 給付防疫請假期間得適用加倍減除之薪資計算明細表。

其他注意事項

  • 所得額以減至零為限,其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倍減除。
  • 給付之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例如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不得重複適用。

KPMG觀察

本項租稅優惠在適用上,應注意其薪資以經常性薪資為限;檢附之假單需能與符合規定之防疫請假期間相關證明文件配合。此外,財政部是否比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有關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公告為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有待進一步觀察。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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