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42 - 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應注意事項
e-Tax alert 142 - 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應注意事項
自109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並符合適用要件者,得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配合此解釋令的發布,關務署另於108年12月31日發布「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應注意要點整理如下。
根據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釋,自109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並符合適用要件者,得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上述適用要件可參閱本刊第139期內容(108年11月15日發刊)。配合此解釋令的發布,針對營利事業進口貨物,因特殊關係而有受控交易行為,致交易價格於貨物進口時仍無法決定,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彙總作一次性調整者,關務署另於108年12月31日發布「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謹就目前已公告之資訊,針對營利事業欲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應注意要點整理如下。
KPMG觀察
由於移轉訂價與關稅估價制度兩者係屬不同範疇,為使營利事業得以調適最佳稅賦,避免雙重課稅風險,兩者間應如何調和,為財政政策長期以來之重要議題。經過多方研議,始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之解釋令放寬了營利事業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條件,惟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之進口報單,貨物之通關方式必然為文件審核(C2)或貨物查驗(C3),而無法適用免驗免審(C1)通關,可能增加進口報單通關作業時間。若進口貨物具有時效性,應審慎評估通關時間延長可能造成影響,適度斟酌該類貨物是否適宜採行此類通關方式。
計畫於109年會計年度採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營利事業,除了應先行檢視本身是否符合「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等要件,更應注意自109年起進口貨物之申報方式是否符合相關作業要點之規範。另一方面,關稅完稅價格之核估,係採交易價格制度,海關仍將依關稅估價規定檢視結果,判斷買賣雙方之特殊關係是否影響交易價格,一次性調整雖可解決營利事業受控交易偏離移轉訂價政策的問題,惟使用上仍有諸多問題須考量,企業不應僅依賴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為跨國集團解決稅務風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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