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金管會對證券型代幣之認定方式

淺析金管會對證券型代幣之認定方式

在各界引頸期盼下,國內對於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規範架構已屆明朗,主管機關為因應未來規範的適用,於7月3日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核定「證券型代幣」屬為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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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加密資產與代幣經濟團隊鍾典晏合夥律師
安侯法律事務所黃亞森顧問

在各界引頸期盼下,國內對於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規範架構已屆明朗,主管機關為因應未來規範的適用,於7月3日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核定「證券型代幣」屬為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這項作法縱使與世界各國相比,具有相當指標性,值得肯認。本次令釋核定的證券型代幣,是指具備「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一)出資人出資、(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與(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這次函釋最重要的意涵在於我國將美國證券法下補充認定「有價證券」的Howey Test判斷標準明文引入台灣,提供未來代幣募集發行行為依循相關規範的認定標準。因而,本令釋對未來國內的代幣活動將有重要影響,本文認為函釋中就證券型代幣定義所使用的文字,其中兩點有值得深入探討的必要。

一、分散式帳本技術

令釋中所稱「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除區塊鏈外,尚有拜占庭容錯(Practical Byzantine Fault Tolerance (pBFT))、有向無環圖(Directed Acyclic Graph,DAG)等不同分散式帳本技術存在,從資訊科技的角度出發,「分散式帳本技術」可能未有嚴謹的學術定義。以區塊鏈為例,其分散的單位為「電腦計算機」,即一般所稱「節點」,倘使節點全部由同一法人或或團體直接控制,此時是否仍可認定為「分散式」?或此時已轉為「集中式」帳本?

又,令釋所採用「其他類似技術」,是否包含傳統技術,只要能透過數位化及加密方式,做到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是否也會落入證券型代幣之定義?倘是,則「證券型代幣」即等於「數位化有價證券」,值得後續觀察。

二、獲取利潤的期待

令釋中所明定的證券投資特性(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與4月份公聽會版本「投資人分享報酬」文字有所不同。若證券型代幣在設計上有分享報酬的機制存在,固然符合「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然而,若是該代幣並未有如利息收入、分潤等傳統分享報酬的約定機制,投資人預期於未來市場中出售能有代幣本身資本增值的獲利期待,解釋上是否即為「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倘又符合其他要件,自然就可能被認定為有價證券。

若解釋上對「獲取利潤之期待」也及於對代幣本身資本增值在內,可能使部分目前被認為是「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者有被認定為「證券型代幣」潛在風險。此時,縱使是不進行分潤的代幣,也可能被認定為證券型代幣。KPMG提醒相關業者,宜特別留意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的解釋,留意功能型代幣發行是否可能被認定為證券型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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