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近年來因經濟成長、產業升級、都市化及交通運輸發展,對於能源使用需求日益增加。依據越南2017年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 FDI)統計資料顯示,外商在越南當地的能源及天然資源投資比例高達46%,投資項目共計27個,投資總金額約97.5億美元,其中全球關注的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RE)投資項目計15個,投資金額約9.3億美元。預估至2035年,越南國內的能源使用需求,將以每年平均4.7%的幅度增加,再生能源產業未來在越南具有極佳的投資前景。
隨著能源使用需求大幅增加,越南自2015年起已成為能源的淨輸入國。越南雖具有發展再生能源的潛力,惟目前的發展程度仍低,主要面臨技術、經濟、制度及市場等4大障礙,包括基礎建設不足、專案融資困難、電價低不利再生能源發展、缺乏具吸引力之獎勵政策、再生能源產業相關技術及資訊取得不易等。為推展再生能源開發政策,越南政府以2050年為目標,透過(1)延緩能源活動溫室氣體排放;(2)減少能源用途之燃料進口;(3)增加再生能源生產與使用;以及(4)增加再生能源發電至4,520億瓩時(KWH)等具體措施,降低其國內對燃煤、天然氣、石油等傳統非再生能源的依賴。預估未來的10年至20年間,亟需發展再生能源以取代傳統的發電方式,尤其是太陽能及風力發電,極具經濟開發價值,但也面臨各種挑戰。首先要克服土地取得困難,而後則是發電廠商轉後的電力供給穩定度、發電功率無效比例控制等問題。
KPMG安侯建業葉建郎會計師針對越南的再生能源發展現況及政府相關優惠措施說明如下:
一、越南政府的再生能源政策
為了加強再生能源發展及電力市場自由化,越南政府在2016年3月通過「國家電力發展計劃調整案(Power Development Plan, PDP 7 rev)」,為越南國內的電力來源開發進行總體規劃,預計到2030年,再生能源的發電量比例將超過10%。為實施PDP 7 rev,越南政府估計於2016年至2030年間,相關產業總投資金額(無BOT項目)將高達1,480億美元,經濟成長率(GDP)也可望達到7%。該項計劃調整案優先發展之再生能源,主要為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及生質能發電。具體做法:一是,從輸電到配電,構建靈活及高自動化的輸電網絡;二是,開發無人化及50%人力參與的變電所。以提高電廠的發電量及效能為目標,加速推動農村及山區的電力供給計畫,確保到2020年時,大多數的農村家庭都能夠獲得穩定的供電。
二、太陽能發電及風力發電發展現況
首先是太陽能發電情形。依據2017年底統計資料,越南的太陽能板(Photovoltaic panel)發電廠,可發電容量設計約為6,000百萬瓦(MW),2017年的產量約為300至400百萬瓦,估計至2020年太陽能發電量為850百萬瓦、2025年為4,000百萬瓦、2030年則預期能達到12,000百萬瓦。以地理環境觀之,越南國內的中部高地、中南部地區及中北部地區的日照時間較長,是最適合設置太陽能發電廠的區域,也最具投資潛力。
其次是風力發電現況。越南東邊沿海擁有豐富的風力資源,最適合發展風力發電的省份及城市包括平順省(Tỉnh Bình Thuận)、寧順省(Tỉnh Ninh Thuận)、頭頓市(Thành phố Vũng Tàu)、檳椥市(Thành phố Bến Tre)、朔莊市(Thành phố Sóc Trăng)、薄遼市(Thành phố Bạc Liêu)、金甌市(Thành phố Cà Mau)及中部高地等地區,平均風速為每秒7至9公尺(平均風速小於每秒3公尺的地區不適合設置風力發電廠),具有經濟效益。目前已登錄的65個風力發電計畫,風力發電系統裝置量為190百萬瓦,預估發電量將超過5,700百萬瓦。
三、越南政府的優惠措施
(一) 再生能源收購電價制度
為吸引投資,越南政府公布「再生能源收購電價制度(Feed-in Tariff)」,越南電力公司EVN(Electricity of Vietnam)得自再生能源項目中購買電力,並由越南國家工商經貿部MOIT(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依美元與越盾匯率換算計價,公告每年屋頂併網光伏系統(rooftop grid-connected PV systems)之相關買賣價格。
根據2018年11月1日公布施行之第39號決議(Decision 39/2018/QD-TTg)規定,「內陸電網風電項目」與「離岸風電項目」適用不同的收購電價制度。「內陸電網風電項目」之收購電價將提高約9%,而「離岸風電項目」之收購電價將提高約25%。新公布的收購電價制度,將適用於2021年11月1日前具有商業運營日期(Commercial Operation Date, COD)之併網風力發電計畫(grid connected wind project)項目,自商業運營日期起營運20年,或於第39號決議公告前已商業營運之計畫,亦得享受相關執行權剩餘期限內之新收購電價購買協議(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PPA)。
(二)租稅減免規定
越南政府也利用租稅減免誘因,吸引企業投資再生能源產業。以越南的企業所得稅(Corporate Income Tax, CIT)為例,一般企業的標準稅率為20%。再生能源產業屬「特別受到鼓勵的行業」,新投資再生能源產業,自「首次有收入的年度」開始享有15年期間適用10%的優惠稅率;如「符合特殊領域的專案」則可在「整個週期內」享受優惠稅率10%。除上開優惠稅率外,同時自「首次有課稅所得的年度」開始適用4年期免稅,與免稅期間屆滿後繼續享有9年內減免50%應納稅額的優惠。此外,「受鼓勵專案」也適用關稅減免規定,例如構成受鼓勵性投資專案之固定資產的機器設備、專用交通工具及建築材料(以無法在越南生產者為限)等,得免徵進口關稅。
KPMG台灣在地觀點
我國企業在越南當地從事營運活動賺取的利潤,例如提供越南當地發電廠興建或營運所需的勞務,所取得的營業利潤報酬,倘未在越南登記設立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等「固定營業場所」或有構成「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情形者,應繳納外國承攬人稅(Foreign Contractor Tax, FCT),包括增值稅(Value-Added Tax, VAT;同我國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一般外國承包商的標準稅率為10%,惟因繳稅方法、行業別及納稅義務人身分不同,稅率略有差異。
依據所得稅法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之相關規定,我國企業取得與我國簽訂有租稅協定國家之「他方締約國」來源所得,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申報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國外稅額扣抵」時,有特別的限制。由於我國與越南已簽署全面性的所得稅協定,我國企業在越南當地獲取之營業利潤,如未於越南設立登記固定營業場所或構成常設機構者,可向越南政府申請依租稅協定,免予課徵企業所得稅。如因未提出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租稅協定之營業利潤免稅,因而繳納越南的企業所得稅,我國企業申報當年度國內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雖已依規定將取自越南當地之營業利潤全數合併申報,仍不得主張扣抵該筆溢繳之越南企業所得稅。
投資越南再生能源產業固然前景看好,但仍應審慎評估投資風險,並考量租稅優惠規定及善用台越兩國雙邊租稅協定,以達到投資風險最低、投資收益最大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