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新租賃準則公報後承租人相關揭露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應注意事項

適用新租賃準則公報後承租人相關揭露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應注意事項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已於108年度開始適用,新準則除了更明確的租賃定義,承租合約原則上必須在財務報表上認列表彰租賃權利之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以及售後租回等會計處理有所變更外,企業在處理過渡開帳調整分錄之餘,還須注意財務報表的揭露以及使用權資產如何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等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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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會計師陳俊光
協理葉秋秋
協理陳淑芬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已於108年度開始適用,新準則除了更明確的租賃定義,承租合約原則上必須在財務報表上認列表彰租賃權利之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以及售後租回等會計處理有所變更外,企業在處理過渡開帳調整分錄之餘,還須注意財務報表的揭露以及使用權資產如何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取處處理準則)等相關細節。

承租人於初次適用時若採用修正式追溯,則財務報表的揭露除了一般過渡至新準則應揭露之資訊:包括已採用新準則之事實、會計政策變動之性質、所採用之過渡規定及該等過渡規定可能影響之未來期間相關說明外,要特別注意的是,還必須額外說明所採用的權宜作法及豁免選項、於初次適用日(108年1月1日)用以衡量租賃負債之加權平均增額借款利率,並將107年年度財務報表所揭露之營業租賃承諾調節至初次適用日認列之租賃負債。

而財務報表附註的揭露,原則在於所提供之資訊要能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有一個基礎可以評估租賃對承租人財務狀況、財務績效以及現金流量的影響。因此,除了使用權資產當期新增、當期折舊及期末帳面金額、租賃負債到期分析、利息費用、未包含於租賃負債之變動租賃給付及短期租賃、低價值標的資產租賃分別認列之費用、於當期短期租賃費用不具代表性時未來承諾短期租賃之金額、轉租及售後租回相關損益、租賃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支出以及沒有包含在租賃負債衡量但未來仍可能流出現金的變動租賃給付或延長租期新增之租賃給付等量化資訊外,還要揭露質性資訊:包括適用短期或低價值標的資產租賃之情況、如何管理租賃負債相關的流動性風險、租賃相關之限制或約定事項以及售後租回等說明。

一般而言,承租人應揭露之資訊較先前準則所要求的廣且深。因此,於準備揭露資訊時,需要更多投入及判斷。

此外,由於過去土地使用權及融資租賃都適用取處處理準則,因此,主管機關也將使用權資產納入取處適用範圍,並同時給予部分條文的放寬,包括(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得以鄰近地區之交易價格作為合理性評估之依據;(二)豁免取得或處分營業用設備使用權資產金額達重大性標準應取得專業估價報告;(三)豁免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100%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用不動產使用權資產應取得會計師出具之交易成本合理性意見;以及(四)放寬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100%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或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而判斷所認列之使用權資產是否應公告申報所使用的交易價格,指的是租賃交易事實發生日估算的使用權資產入帳金額,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事實發生日是指租約簽約日,付款日或董事會決議日較早之日,因此,如果董事會決議與後續實際簽約之入帳金額有所差異,則應更正申報。所稱取得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新增租約,另一種是以單獨租賃處理的租約修改。至於處分,則是指將使用權資產轉租並分類為融資租賃的情況。而以單獨租賃處理以外的租約修改,則要進一步判斷,如果屬於原租約契約條件且已納入原使用權資產估算及公告,例如:在原租約約定條款下調整租金給付時,應為會計估計變動,無須更正公告。但,主管機關強調,有關續租與否或續租年數的變動,不屬於估計變動,若原租約先前已依規定公告,則應辦理更正公告,若原租約先前未達公告標準,則應以修改後之使用權資產帳面金額重新判斷是否達公告標準而應行公告,並應分別說明修正前後情況。

附帶一提,如果租賃期間變動導致使用權資產折舊攤提年限變動時,另外還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第二項之適用。因此要提醒公司,估算使用權資產時即應考量合理的續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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