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19 - 有關境外公司應符合實質經濟活動之相關說明

e-Tax alert 119 - 有關境外公司應符合實質經濟活動之相關說明

日前Cayman及BVI政府已分別立法通過”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及”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針對登記在此兩管轄地之公司,要求自2019年起應符合在當地有「從事實質經濟活動」之要求。此兩個法律規範的內容相似,以下說明擬不區分國家簡要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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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容

網路暨電子商務服務團隊協同主持會計師,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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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生效日: 2019年1月1日起新設公司直接適用;現有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適用。

 

−適用之公司:所有登記在此兩地之公司及有限合夥均應適用,但「非居民」企業除外。「居民企業」之認定,係指登記在此兩地之公司,且非其他國家之稅務居民,其他國家不包括EU不合作清單之國家。目前台商所設的公司應該都屬於居民企業,而有遵循之義務。

 

−定義「從事實質經濟活動」:上述居民企業從事以下9類相關業務(relevant activities)時,應在Cayman 或BVI當地有適當及合理(adequacy and appropriateness)從事主導管理(directed and managed)、且能產生核心所得之實質經濟活動(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所謂相關業務包括:

  • 銀行業務(banking business)
  • 保險業務(insurance business)
  • 基金管理業務(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 融資與租賃業務(financing and leasing business)
  • 營運總部(headquarters business)
  • 航運業務(Shipping business)
  • 控股業務(holding business)
  • 智慧財產業務(intellectual property business)
  • 經銷與服務中心業務(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er business)

針對一般台商常用的純控股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entity),若符合以下規定,則視為有適當之實質經濟活動:

  • 已遵守公司法之相關申報要求。
  • 在當地有適當之員工及處所得以管理所持有之股權。

 

−應遵循之申報義務:新設公司在設立後一年內、現有公司在年度申報時,應完成是否符合實質經濟活動之相關申報。若違反申報義務,則可能會產生罰則,嚴重者,甚至有被廢止或除名之風險。

KPMG觀察

此Cayman及BVI之新法,主要是受到EU及OECD對於利用境外公司做為規避稅負的關切及壓力,由於台商使用Cayman及BVI公司做為控股公司之情形相當普遍,此一法令的發佈,勢必嚴重衝擊目前持有此兩地公司之公司或個人。

目前對於如何認定實質經濟活動尚有一些討論空間,對於目前持有此兩地公司之投資人,建議暫時先觀察實務之發展,待有比較明確資訊再考慮是否有需要相關之調整行動。

尤應注意的是,未來若有任何投資架構調整之規劃,不論是遷冊或為其他之持股異動,事先應就稅務影響審慎評估,以免調整的過程中產生不必要之稅負。

 

作者

何嘉容 執業會計師

李惠仙 協理

陳淑淵 協理

e-Tax al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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