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94 - 「產業創新條例」大幅翻修-創投有限合夥採穿透個體課稅
e-Tax alert 94 - 「產業創新條例」大幅翻修-創投有限合夥採穿透個體課稅
攸關新創事業發展的「產業創新條例」將大幅翻修。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已於106年5月1日開始審查「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行政院通過之「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版本,與租稅優惠有關的修正要點包括:創投有限合夥採穿透個體(Pass-through Taxation)概念課稅(增訂條文第23條之1);創作人依法獲配之股票其薪資所得得緩繳或緩課所得稅(增訂條文第12條之2);個人以現金投入成立未滿三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符合規定條件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增訂條文第23條之2);此外,並就有限合夥事業於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或加計費用扣除,及以技術作為股本投資之所得得緩繳或緩課所得稅之適用進行法規鬆綁(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12條之1)。
焦點
攸關新創事業發展的「產業創新條例」將大幅翻修。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已於106年5月1日開始審查「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行政院通過之「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版本,與租稅優惠有關的修正要點包括:創投有限合夥採穿透個體(Pass-through Taxation)概念課稅(增訂條文第23條之1);創作人依法獲配之股票其薪資所得得緩繳或緩課所得稅(增訂條文第12條之2);個人以現金投入成立未滿三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符合規定條件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增訂條文第23條之2);此外,並就有限合夥事業於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或加計費用扣除,及以技術作為股本投資之所得得緩繳或緩課所得稅之適用進行法規鬆綁(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12條之1)。茲將增訂條文整理簡明表如下。
KPMG觀察
穿透個體課稅概念係在有限合夥事業階段依所得稅法計算課稅所得額但無須實際繳稅,而係將該部分所得額依合夥盈餘分配比率,以該事業年度決算日判斷合夥人所得歸屬年度,計算合夥人當年度之營利所得或證券交易所得,由合夥人依規定徵免所得稅。故本稅例具有消除投資人階段及被投資事業階段之重複課稅,及避免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因事業主體存在而轉變為應稅之營利所得之效益,但會使外資及個人投資人所得課稅時點產生提前之現象。
再者,適用本稅例之有限合夥事業因無需繳納所得稅,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及其他法律有關的租稅優惠措施,以符合課稅之衡平。但對於有限合夥事業計算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若為虧損,得否自以後年度應歸課合夥人所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有待釐清。
本次「產業創新條例」有關租稅優惠之修正條文,目前仍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中。整體而言,創投有限合夥採穿透個體課稅有其節稅效益,惟因已跳脫傳統所得稅課徵原理而具相當複雜性,故於適用上應於新稅制
KPMG 稅務爭議預防與解決團隊
陳志愷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副總經理
林陣蒼律師
e-Tax alert
© 2024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a private English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All rights reserved.
For more detail about the structure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please visit https://kpmg.com/governance.
上列組織及本文內任何文字不應被解讀或視為上列組織之間有任何母子公司關係,仲介關係,合夥關係,或合營關係。 上述成員機構皆無權限(無論係實際權限,表面權限,默示權限,或任何其他種類之權限)以任何形式約束或使得 KPMG International 或任何上述之成員機構負有任何法律義務。 關於此文內所有資訊皆屬一般通用之性質,且並無意影射任何特定個人或法人之情況。即使我們致力於即時提供精確之資訊,但不保證各位獲得此份資訊時內容準確無誤,亦不保證資訊能精準適用未來之情況。任何人皆不得在未獲得個案專業審視下所產出之專業建議前應用該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