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常使用不可返还且不可转让的税收抵免来抵减所得税负债,并且仅在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才能实现税收抵免的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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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这些税收抵免类似于所得税减免,因此类比《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 Income Taxes)进行会计处理通常是恰当的1。尽管收到的税收抵免金额与企业的应税利润是相互独立的,但企业通过税收抵免所能实现的经济利益仅限于其所得税负债——即,企业需要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销税收抵免金额。
类比《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进行会计处理,若企业有权在当前报告期要求获得税收抵免,则税收抵免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扣减项在利润表中确认和列报。
任何未使用的税收抵免,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则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收益。
1 有关如何确定适用会计准则的详细指引,参见Insights into IFRS®3.13.700.1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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