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2月8日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对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背景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回顾总结了2019年度汇算工作的基础上,于2021年2月8日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对2020年度汇算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2号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基本框架和精神(详情请参阅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二零二零年一月第二期以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第三十九期),并推出了进一步简便优化办税的新举措。
毕马威观察
在44号公告的基础上,2号公告就以下主要内容进行了补充:
- 单位代办年度汇算要求更新
-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或电子等方式确认。
- 2020年度汇算代办的确认方式增加了电子方式,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单位不得在纳税人在确认代办前,为其代办年度汇算。
- 办理2020年度汇算退税
- 拟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办未办2019年度汇算补税、或经税务机关通知其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提供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再可依法申请办理2020年度汇算退税。
- 建立“首违不罚”制度
-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因非主观故意原因导致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毕马威建议
2号公告相较于44号公告,进一步完善及规范了办税制度确保有效地维护个人纳税人的权益。我们建议企业和个人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度汇算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 企业应结合2019年度汇算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完善2020年度汇算工作内部管理流程:
- 协助员工进行对其年度汇算义务的判断工作
- 展开对员工就2020年度汇算工作的培训和辅导
- 建立委托代办书面/电子文书模板
- 协助2020年度汇算申报及补退税手续的代办、汇算工作资料的留存备查等各个方面。
- 协助员工进行对其年度汇算义务的判断工作
- 2号公告中明确,2019年度的申报情况将和纳税人2020年度汇算退税申请进行关联,建议个人纳税人仔细审阅其过往年度汇算申报的情况,依法诚信办理2020年度汇算申报,以避免将来的涉税信用记录受到影响。
鉴于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企业及纳税人亦可进一步考虑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以确保能够准确、及时地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毕马威将密切关注有关年度汇算的相关政策,并积极与各地税务机关探讨政策动向及实操案例。我们也欢迎企业及个人与我们联系,了解相关最新动态及前沿信息。
如果您在以上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毕马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