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缴环节精准预缴税款,有效减轻办税负担,2020年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允许扣缴义务人针对以下两类纳税人群暂不预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一类: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第二类: 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且累计劳务报酬不超过6万元。
19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毕马威观察
- 适用于新预扣缴方法的两类纳税人需要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 19号公告明确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 申报资料备注要求: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毕马威建议
我们建议企业和个人应考虑并实施以下几点:
2021年1月1日前
- 企业(扣缴义务人)
- 完成本企业员工及向企业提供劳务的个人就2020年度扣缴申报情况的总结及核对、结合个人2021年任职/提供劳务的情况,确认企业内符合19号公告预扣缴条件的人员名单
- 企业在更新个税扣缴计算方法等方面及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程序,完善内部工作流程
- 个人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19号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
- 企业(扣缴义务人)
- 按照19号公告的指引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暂不预扣缴个人所得税
- 定期对相关人员的年度累计收入进行跟踪,确保可以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时启动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缴
- 年末确认下一年度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