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政策正式出台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政策正式出台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二期,二零二零年一月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了《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4号公告”),对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细节问题予以明确。
主要修改内容
44号公告基本采纳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详情请参阅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二零一九年十二月第三十九期),并就以下主要内容进行了修正和补充:
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 扣缴义务人应当对向其提出代办要求的纳税人,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 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纳税人应对其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并应按规定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如需),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毕马威观察
44号公告较之于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继续发挥源泉扣缴的传统优势,努力降低个人纳税人办税难度。
与此同时,在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普遍关心的代办义务的同时,也补充了扣缴义务人除代办以外,也可通过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培训及辅导来促成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配套税务机关将推出的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包括加强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为扣缴单位提供集中办理申报软件等),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给扣缴义务人“减负”。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即将到来的首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都将带来不小的挑战。鉴于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44号公告也强调了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可采用委托办理方式。这意味着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应进一步考虑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以确保能准确,及时地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企业有存在以下情况的更应尽早地联系专业机构展开201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安排及实施:
- 员工人数众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资源有限
- 员工流动率较高,例如:本年度存在集团内部调任的情况,可预见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员工人数较多
- 员工构成复杂,办税难度较高,例如:本地雇佣的外籍员工、境外派遣的外籍员工、境外赴任的中国籍员工等等
我们非常欢迎各类企业及纳税人与我们取得联系,与我们探讨相关政策动向及实操经验。我们也将非常乐意与您分享最新动态及前沿信息,并提供有效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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