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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11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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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在海上

2019年11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9]36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关内容有:

  1. 对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举办的第二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 部分列名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指定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进口博览会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确定。
  3. 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91号)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相关内容有:

  •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联合核定,研发机构和研发中心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 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其他技术科技类企业单位或平台。
  •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全额退还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应根据其设立时间,满足研发费用标准、专职研究人员数量、累计购置设备价值中对应的条件。
  •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关税[2019]9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相关内容有:

  1. 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 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或其境内机构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的奥运物资,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须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 直接用于北京冬奥会,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转播、报道和展览,且在赛事期间消耗完毕的消耗品,并能提供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
  • 货物发生损毁不能复运出境,且能提交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
  • 无偿捐赠给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机构、冬奥会场馆法人实体、特定体育组织和公益组织等机构(受赠机构名单由北京冬奥组委负责确定),且能提交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务院公告[2019]25号)

国务院宣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执照分离”改革。

 

海关总署对上述公告中的部分内容做出公告,相关内容有:

  • 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 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 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等多项海关业务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发布《 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

  • 优化国际市场布局:深化“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合作;
  • 优化国内区域布局:推动东部地区产能升级,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快发展,提升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
  • 优化贸易方式: 做强一般贸易,提升加工贸易,推进维修、检测等业务发展,探索发展新型贸易方式;
  • 积极扩大进口:适时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零部件进口,促进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等服务进口;
  •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加快数字贸易发展,完善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推动贸易与双向投资有效互动: 持续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培育境外经贸合作区,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
  • 推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产品进出口。
  • 促进贸易新业态发展: 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管理模式,优化通关作业流程,建立全口径海关统计制度。
  • 加快培育各类外贸集聚区: 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等区域发展,推进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各类建设。
  • 构建高效跨境物流体系: 推进跨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运输便利化。

 

关于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71号)

海关总署宣布自2019年11月14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肉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肉进口。

 

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72号)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企业对进口商品样品归类的需求,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有关事项做出以下公告:

  1. 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
  2. 申请人进口以下商品样品可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 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 拟进口商品的样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商品归类决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结果同时失效,申请人可就该商品再次提交咨询申请。
  4. 申请人如需申请预裁定,仍按照《预裁定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该公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关于解除美国禽肉进口限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77号)

海关总署宣布自2019年11月14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肉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肉进口。

 

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78号)

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不再需要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
  2. 上述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进口人应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并可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
  3. 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与其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超出了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2014年第96号和2016年第53号同时废止。

 

关于禁止特殊物品过境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80号)

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于2019年11月21日做出决定: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较高,禁止过境。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第四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83号)

海关总署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于2019年11月28日将第四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进行了公布。

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黄埔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

黄埔海关于2019年11月12日对关区内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明确其适用范围及规划原则,并对自用型保税仓库、战略资源专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进行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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