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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10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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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61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17日发布公告,明确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属于以下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2.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详细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请见该公告。

对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公告,毕马威中国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了中国税务快讯《海关发布主动披露新政,助力企业提高合规水平》,详见以下链接: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3号)

商务部决定201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2020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5号)

商务部于2019年10月25日公布2020年化肥进口配额。具体的分配原则和申领方式请见该公告。

 

商务部公布货物出口配额总量(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7号)

商务部于2019年10月31日公布甘草及甘草制品、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香港)、锯材、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自2019年11月1日起,企业可申请相关商品的出口配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0月9日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进行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相关要求: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
  •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与海关缴款书相关的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口埃及新鲜椰枣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53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10日发布公告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埃及新鲜椰枣进口,相关的检疫要求请见公告。

 

关于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55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签发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以及经新加坡中转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明确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下关于“进口申报”和“出口申报”的具体要求,对具体的填制规范作出要求。

 

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57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16日发布公告,对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采信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海关实际风险布控指令执行。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58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16日发布公告,明确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租赁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并接受海关监管。

同时该公告也明确了综合保税区内的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相关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货物品种应当为经国务院期货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期交所上市品种。期交所应当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交割仓库应当通过设立电子账册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同时,该公告还明确了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所需条件、申报等具体要求。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59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17日发布公告,将现行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的方式,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该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160号)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在一定的情形下,进口货物可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和准予销售或使用。详细的情形及有关要求,请见该公告。该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62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公告,明确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情形: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 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 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 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

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65号)

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进境木材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详细内容请见该公告

 

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67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将修订后的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予以公布。经修订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68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10月28日发布公告,各海关将实施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机动车应完成环保有关试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厦门海关关于全面实施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的通知

厦门海关于2019年10月8日发布公告,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方)和报关企业(受托方)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中国电子口岸签订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建立委托关系。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时应将电子代理委托书编号连同报关单数据向海关通关管理系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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