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二十五期,二零一九年九月
背景
2019年8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136号公告”或“升级版原产地管理办法” ),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于2005年实施, 是我国签订的第一个、同时也是最具规模和影响程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 2014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正式启动。经过多次磋商, 中国与东盟各国已完成了自由贸易协定“升级版”的所有国内程序,并于2019年8月20日正式实施。
“升级版”原产地管理办法主要更新
136号公告对原产地判定规则、原产地证书(Form E)填制规范以及原产地合规管理做出了如下主要更新:
1. 原产地判定规则
- 新增“完全生产”标准(PE), 即仅使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生产的原产材料生产, 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
- 扩大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清单(PSR清单)范围, 升级后的PSR清单由原来仅涉及17个章节(500余六位级税则编码产品)扩展到覆盖57个章节的货物(2,000余四位、六位级税则编码产品)。
- 新增4位级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H), 适用于不在PSR清单范围并限于46个章节项下的货物, 包含矿产品、化工产品、塑料制品、皮革、纺织品、服装鞋类、钢铁制品、航天航空器等货物(具体为第25、26、28、29(29.01、29.02除外)、31(31.05除外)、39(39.01、39.02、39.03、39.07、39.08除外)、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节)。
- 新增原产地的其他规则和条款,例如 “微小含量”规则,“包装材料和容器”,“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可互换材料”。
- 完善 “中性成分”定义, 简化“累积原则”的描述。
从规则的总体框架来看,对于非完全获得或完全生产的产品,首先需要查看产品是否列示在PSR清单中,若包含于PSR清单中,则以PSR清单中列示的原产地规则进行判断。 若不在PSR清单内,则需判定货物是否适用(即是否在规定的46个章节货物范围内)并符合4位级税则归类改变,或是否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规则(“RVC”)。
2. Form E填制规范
自2019年8月31日以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所有国家将全面使用国际标准版A4白色Form E, 升级版Form E申领更便利、填表程序简化, 主要变化如下:
- 升级前仅出口贸易商能申请Form E,升级后中方生产商能通过代理申请Form E,并在相应的栏目填写相关信息。
- 取消20项货物的填报限制。
- 升级前要求填写进口方对应的海关编码,升级后协调制度编码仅需填写6位。
- 升级前第9栏的FOB价格为必填项,升级后仅第8栏原产地标准为RVC(包含PSR清单中的RVC),才需填入货物价格。同时,该栏产品重量原先只能填毛重,升级后可以选择填写毛重或者净重。
3. 其他
- 136号公告对直接运输规定放宽了单证审核。当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全程运输单证,若可以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无需提交中转方海关出具的或者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 136号公告增强了对企业的合规管理要求,例如列明了原产地核查方式, 明确了270天的原产地核查反馈期限,以及三年的单证保存要求等。
毕马威观察
136号公告对原产地规则的更新,使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优惠原产地规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实施效果。
“升级版”协定对原产地规则做了较大调整,除了原产地标准框架性变动,在具体的规则和条款上也进行了大量的更新。例如,区域价值成分条款中,对材料价格的判定引入了“WTO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定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条款中,排除了电子工业中的封装;PSR清单的中,对27章(矿物) ,84,85和90章(机电产品)的一些简单工序进行了原产资格的排除以及明确了“简单”的定义, 等等。企业需要积极研究这些辅助条款以及条款更新对原产资格判定的影响。
此外,“升级版”证书填制规范上做了较大的改动。出口企业在确定了出口货物相适应的原产地判定规则的同时,还需认真遵守填表规范,确保货物到达对方国家可以顺利通关享惠。
此次136号公告增加了有关原产地核查的相关内容,随着中国海关对原产地合规的日趋关注,企业要尤为注意防范来自海关的原产地核查风险。各进出口企业应当准确把握和应用最新规则,重点关注原产地标准的适用变动、证书格式变化、企业填制要求、合规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从而保证企业正确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并做到原产地管理的合规。
毕马威可提供的服务
- 协助企业分析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可行性,协助企业改进贸易安排以享受优惠税率,节约关税成本;
- 协助企业加强优惠原产地事务合规性管理,包括原产地规则的应用,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并可以通过对于相关原产地规则适用进行审核,协助企业及时发现受惠中存在的问题;
- 毕马威拥有丰富的原产地管理系统服务经验,并已为多家客户提供自主开发原产地管理系统相关咨询和实施服务,可为企业提供专业定制化原产地管理系统,协助企业制定供应链优化策略,建立原产地规则适用、原产地状态判定、供应商管控等的合规管理系统和机制。
© 2025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