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4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4月
2019年4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黑龙江绥滨港口岸、桦川港口岸关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
2019年1月16日国务院批准关闭黑龙江绥滨港口岸、桦川港口岸。自2019年4月3日起,两个口岸关闭。
关于新增查询报关单数据传输状态信息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2号)
为配合减税降费措施实施,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自2019年4月10日起,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我要查”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查询统计”子系统中相关功能,查询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状态信息,方便进出口企业、单位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和进口增值税抵扣手续。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8年第140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2),自2019年4月9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企业全国通关一体化申报,海关总署对报关单随附单证电子化方式进行了优化,并制定了《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告。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中《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对方AEO企业的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程度上为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中国AEO企业向日本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企业编码通报给日本进口商,由日本进口商按照日本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日本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中国企业从日本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日本发货人的AEO编码。
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7号)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自2019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9〕17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上海海关关于优化进口汽车零部件检验流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19年 第2号)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要求,上海海关对纳入法定检验及入境验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流程实施优化,对于涉及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在法定检验和入境验证工作中可提供采信认证机构(附件1)出具的CCC认证证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CCC免办证明文件,一般不再实施抽样检测,经符合性评估合格的,准予销售、使用。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实施抽样检测的,由隶属海关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废止《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7号》等33个文件的公告 (天津海关 2019年 第3号)
为深入推进机构改革,落实“放管服”要求,更好地服务外贸促进发展,天津海关决定即日起废止《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7号》等33份文件。
关于南京关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及生产企业代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保障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结合《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要求,南京关区进一步明确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及生产企业代码管理有关事项。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3号附件17同时废止。
加工贸易危险化工品边角废料网上交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2号)
为及时办理加工贸易危险化工品边角废料内销处置业务,减少企业办理货物内销时间,防范危险化工品边角废料在库存储、积压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监管风险,南京海关现就加工贸易危险化工品边角废料网上交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规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海关关于“互联网+易通关”(“线上海关”)网站域名地址变更的通告(广州海关通告〔2019〕1号 )
根据工作需要,自2019年4月22日起,广州海关“互联网+易通关”(“线上海关”)网站域名地址更改为https://gz.online.customs.gov.cn,原域名地址http://etg2.gzcustoms.gov.cn 将停止使用。
联系我们
北方区
周重山
中国贸易和关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邮箱:ec.zhou@kpmg.com
电话:+86 (10) 8508 7610
韩滢
合伙人
邮箱:h.han@kpmg.com
电话:+86 (10) 8508 7627
华东及华西区
周咏雄
合伙人
邮箱:anthony.chau@kpmg.com
电话:+86 (21) 2212 3206
董诚
合伙人
邮箱:cheng.dong@kpmg.com
电话:+86 (21) 2212 3410
陶蓉蓉
总监
邮箱:rachel.tao@kpmg.com
电话:+86 (21) 2212 3473
华南区
罗健莹
合伙人
邮箱:grace.luo@kpmg.com
电话:+86 (20) 3813 8609
陈蔚
合伙人
邮箱:vivian.w.chen@kpmg.com
电话:+86 (755) 2547 1198
夏颖
总监
邮箱:philip.xia@kpmg.com
电话:+86 (20) 3813 8674
香港
许昭淳
合伙人
邮箱:daniel.hui@kpmg.com
电话:+852 2522 7815
© 2025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