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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1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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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跨境电商新政出台,行业迎来诸多利好和发展机遇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 并扩大适用范围。随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配套法规新政,调整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扩大优惠措施,明确监管新要求。新政策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毕马威于2018年12月就该意见发表过中国税务快讯,详情请见链接。

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公告[2019]3号)

《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于1月12日发布。今后,国务院将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毕马威于2019年2月1号就该意见发表过中国税务快讯,详情请见链接。

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14号)

该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15号)

为2019年1月10日海关总署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进行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带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该标记应包括生产企业代码。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实施代码管理,代码应体现生产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信息。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压缩“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6号)

自2019年1月2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将上述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

 

关于复制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工作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9号)

从2019年1月4日起,海关总署在全国复制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工作模式,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国际航行船舶饮用水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对其向国际航行船舶供应的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负责,为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 海关对船舶供水单位开展风险分析评估,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结果,允许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实行开放式申报。

 

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3号)

海关总署于2019年1月9日宣布:

  1. 我国扩大接受《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及其他与商业运营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同时,对附约B.3中第2条第(2)项和第(3)项作出保留。海关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暂时进境集装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设备、维修集装箱用零配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2. 海关签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
  3.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主管地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对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结案。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18号)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20号)

海关总署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深圳海关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深圳海关 [2019]1号)

深圳海关于2019年1月11日对深圳海关2017年第2号、2018年第15号公告进行调整。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深圳海关关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2017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8年第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1. 将第一条修改为“保税展示交易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展示经营企业”)将区内保税货物凭保后运至区外进行展示和销售的经营活动。”
  2. 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深圳关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原则上应当为在深圳关区进行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3.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海关办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内销进口征税手续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4.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保税展示交易涉及许可证件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在货物销售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许可证件联网核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深圳海关关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的公告》(2018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

  • 将第五条修改为“适用分送集报模式的进出区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许可证件联网核查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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