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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責任,同時兼顧國內環境、經濟及社會永續發展,我國於今(112)年2月15公布施行「氣候變遷因應法」,配合全球氣候變遷因應最新趨勢,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減量於2050年達成平衡之「淨零排放」目標正式入法。該法對於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對策,除強化過去「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總量管制、核配排放額度及交易制度外,並開啟碳費徵收與碳邊境調節(俗稱碳關稅)機制。

      此外,為鼓勵以科技創新及綠色投資等方法達到減碳目標,企業因執行專案取得的減量額度,可抵換新設或變更排放源的排放增量、抵銷總量管制下超過配額的排放量,或自應徵收碳費的排放量或碳關稅的排碳差額扣除。以上核配的排放額度及取得的減量額度(統稱碳權),得於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交易之平台進行買賣。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管制下所核配的排放額度,於稅務上在以實際成本處理之規範下,可能應以使用到配售或拍賣之有償部分認列排放費用,於配額內使用免費核配之無償部分尚不須認列。

      然而,對於因執行專案取得的減量額度,由於須採行主管機關認可的方法,且可用以抵換排放增量、抵消超過配額的排放量,並能減少未來應納的碳費或碳關稅,不無具有以取得的政府補助款於交易平台購入碳權之本質,是否應於符合條件時同時認列碳權資產及補助款收入,有待進一步澄清。

      至於碳權交易的營業稅處理,陳志愷說,參照現行財政部有關讓與再生能源憑證之解釋,屬於銷售勞務,可能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需。

      陳志愷表示,由於稅務上對於拆卸、移除或復原等未實現除役負債準備之會計估計成本,不得提列折舊費用,而應等到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故有關排放負債準備之會計估計成本,於稅務上可能亦應作相同處理。目前我國會計準則對於碳權資產屬性、免費核配的排放額度應否初始認列、續後衡量基礎等處理方式,以及相應的稅法規範尚不十分明確,故企業於面臨相關財稅議題時,宜尋求專業人士協助,以完善永續發展之減碳策略布局。

      陳 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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