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時代下,高資產家族不可忽視的議題
台灣自2023年實施CFC制度後,高資產家族透過境外公司累積海外投資收益、遞延課稅的傳統規劃模式面臨轉變。即使境外公司未實際分配盈餘,家族成員仍可能須依規定將CFC所得計入課稅,因此既有境外控股架構的稅務效益及設立目的均有重新檢視的必要。然而,境外控股公司並未因此失去價值,其功能正逐步由「節稅工具」轉向整合全球投資、家族治理、財富傳承及家族辦公室運作的「治理平台」。面對國際反避稅及資訊透明化趨勢,高資產家族應重新檢視既有控股層級與實際功能,並綜合考量投資管理、治理傳承、稅務影響及法令遵循,以建立更符合家族長期需求的財富管理架構。
房地合一稅申報常見錯誤及注意事項
房地合一稅申報涉及申報義務、取得日與交易日、持有期間、適用稅率,以及成本費用認定等多項判斷,任一環節認定錯誤,都可能造成漏未申報或稅額計算錯誤。尤其涉及繼承、贈與、法院拍賣、預售屋或特殊股權交易時,更應依個案事實審慎判斷。建議於交易前釐清房地取得原因及時間點,並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以正確履行申報義務並降低後續稅務風險。
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個人CFC當年度盈餘計算之處理
隨著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正式上路,許多納稅義務人於檢視海外投資架構時,常認為只要境外公司具有實質營運活動,即可自CFC當年度盈餘中排除。然而,這類觀念多半源自於將「CFC豁免規定」與「CFC當年度盈餘計算規定」混為一談。實際上,在進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階段後,判斷重點應回歸個別損益的法律與會計性質。本文以台灣個人透過BVI公司持有大陸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及台灣分公司為例,比較不同組織形式及地區屬性下的處理方式,說明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權益法投資損益、低稅負區投資損益及分公司營運損益,在個人CFC制度下所產生的不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