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就符合特定條件之工業用地,提供地價稅特別稅率之適用,以促進工業發展。然而,隨著產業型態及供應鏈運作模式改變,工業區土地之實際使用內容,已不必然侷限於傳統製造活動,而可能延伸至倉儲、配送、物流或其他支援性服務。此時,相關土地是否仍符合工業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實務上即可能產生爭議。
尤其在土地出租予物流業者使用之情形,稽徵機關可能進一步檢視該物流活動是否仍與工業區內製造、加工活動具有密切關聯,而非僅以土地所在區位或承租人營業項目作形式判斷。若稽徵機關事後認定土地實際使用情形已不符合優惠適用要件,除補徵地價稅外,亦可能進一步主張土地所有權人未於適用原因或事實消滅時辦理申報,而裁處漏稅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3號判決,即涉及土地所有權人將工業區土地出租予物流業者使用,稽徵機關認定該土地已不符合工業用地特別稅率適用要件,並就短匿地價稅額裁處罰鍰之爭議。本判決值得關注之處在於,法院除就工業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外,亦進一步釐清「補稅」與「裁罰」應分別評價,並強調裁罰仍須以納稅義務人具備故意或過失等可歸責性為前提。